根据我国税法,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于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减按10%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依法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元为限、扣完为止)、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财产租赁所得的概念范围进行了规定,其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年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与综合所得不同,属于分类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于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扣除规则,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元,减除元的费用,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进一步对上述条款中的“每次”做了细化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财产租赁所得的扣缴方式,即按月或按次缴纳个税,有扣缴义务人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也有体现,不再赘述。
二、其它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六条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减除有关税费、修缮费用等支出的。对此,国税函〔〕号(相关条款已失效)、国税函〔〕69号进一步细化了规定。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9号)规定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此外,作为财产租赁所得中的重要项目,个人出租住房性质较为特殊,相关文件也对其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具体来说,《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示例
假设小明通过租房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月租金元,7月份发生修缮费用元,那么小明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假设每月税费支出为00元(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具体不做展开)。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逐个分析: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已假定为00元;小明的出租房为自有住房,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为0元;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元,每次扣除上限为元;根据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元以上的(-00-=>),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比例税率为20%,但个人出租房屋可以减按10%征收。
因此,在修缮费用发生后的月份,小明每月应纳税额=[-00--(-00-)*20%]*10%=(-00-)*(1-20%)*10%=元。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与综合所得不同,财产租赁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存在预缴税款以及汇算清缴退税的概念,纳税人取得租赁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即承租方为扣缴义务人,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将需要缴纳的个税税款代扣下来,然后申报上交给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