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i导读
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个人信息的可控性和可识别性变弱,跨境数据的流动性增强,个人数据面临着隐私与共享、流动与保护、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之间的价值冲突。美国杰普曼大学传播系终身教授、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中外人文交流研究基地学术委员贾文山和中盐金坛公司与厦门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山东大学(威海)全球胜任力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赵立敏联合撰文指出,欧美国家或基于自由主义理念,或基于经济实用原则,在数据保护上各有偏重。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应批判地借鉴欧美经验,在平衡不同数据权益和协调不同数据主体关系时选择一条既符合人性又符合人情,既具中国特色又具有全球通约性的数据保护之路。
贾文山
美国杰普曼大学传播系终身教授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北京大学中外人文交流研究基地学术委员
赵立敏
中盐金坛公司与厦门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
山东大学(威海)全球胜任力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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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个人信息的可控性和可识别性变弱,跨境数据的流动性增强,个人数据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个人数据面临着隐私与共享、流动与保护、个人权益与公共权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基于不同价值以及对不同数据权益的强调会导致不同的保护*策。欧美国家或基于自由主义理念,或基于经济实用原则,在数据保护上各有偏重。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应批判地借鉴欧美经验,在平衡不同数据权益和协调不同数据主体关系时选择一条既符合人性又符合人情,既具中国特色又具有全球通约性的数据保护之路。
一、个人数据价值背后的悖论
在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的隔阂日益消融,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界限日益模糊,个体湮没在数据海洋之中,每个人以数据化的方式存在,人们产生的海量个人数据,正面临着较大的暴露风险。这些个人数据,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特点,既包括了可以识别的数据,还包括非可识别的数据;既包括公共数据,又包括个人数据。其中,公共数据通常是指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个人数据则指向具体的个体,包括个体的消费数据、资产数据、健康数据,行动轨迹数据等。所谓数据所有权是指主体可以支配、处置和获益等财产权力,具体表现为对数据使用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司法救济权等。当涉及个体或机构的敏感数据在没有经过数据所有者的知情和同意下被他人暴露或利用时,就产生了数据隐私被侵犯的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绕不开却又需要区分数据、信息、隐私这三个高度关联的概念。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数据可能是杂乱无序的,只有数据中那些有用的内容才能称之为信息。而信息又包含了价值和隐私两个维度。信息中的价值指向公共领域,而隐私则指向私人领域。隐私主要侧重人格意义,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人格利益,涉及的是“人格的尊严”,而价值主要是指数据对个人、企业、社会和国家而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王利明强调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不同的侧重点。他认为,“个人信息体现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而个人隐私只体现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注重身份识别性,且与国家安全有关联,而个人隐私注重私密性,且与国家安全无关联;个人信息需要载体,而个人隐私不需要载体”。
事实上,作为数据生产者的个体大多数时候对于数据是无能为力的。数据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效应才具有价值。这就要求掌握强大的数据收集能力。目前只有*府、企业、机构等大规模组织或平台才能做到这一点。此外,对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能力,一般也只有一些组织或平台而非个体才能达到。而没有经过筛选和分析的数据哪怕是海量的也没有价值。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的过程其实就是数据信息化呈现的过程,亦即数据价值得以彰显和释放的过程。正如程啸认为:数据只有被信息化呈现,才能产生价值,而价值又会引起数据权益的归属和保护的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数据的生产和利用是分离的,生产者和利用者分属于不同主体。这就导致数据效益的分配在数据生产者与利用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
关于数据的生产、利用和数据权益分配之间的不对称一直以来就是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