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精神有问题时如何合法管理其财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介绍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指定、变更、撤销监护人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其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就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监护人,按顺序确定,同一顺序者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其他同一顺序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法院依法指定其为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
当然有些行为可以代理,如出售财产、迁出户口等,但是有些行为必须自己办理的,如制定遗嘱等,不得代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