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饰、隐瞒*品犯罪所得的资金,焦某将*资转移到母亲账户内,后提现用于个人消费。经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洗钱罪、贩卖*品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其违法所得元被依法追缴。
远程庭审
今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将焦某贩卖*品一案移送至灵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焦某在实施贩卖*品过程中,将收到的*资转移到其不知情的母亲霍女士的支付宝账号上,随后,焦某将*资提现并用于个人消费。检察官认为焦某的行为不仅涉嫌贩卖*品罪,同时也涉嫌“自洗钱”犯罪。
经查,今年5月16日,焦某与谷某(已判决)通过电话联系后,谷某以每克元价格向焦某购买冰*10克,双方约定于次日上午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处取货。当晚,谷某向焦某提供的霍女士的支付宝账号上转账*资元,焦某登录母亲的支付宝将*资提现至关联的母亲的银行卡内,于5月17日在郑州一ATM机上将钱取出,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当日,焦某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与谷某交易*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谷某所驾驶的车中查获疑似冰*一包。经称重,其净重为9.6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今年10月11日,灵宝市检察院以贩卖*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焦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洗钱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为掩饰、隐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