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一年时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对于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个体,《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有何价值?它是如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通过几个关键词、几条重点条款,太平财险带您了解和学习。
“许可”与“备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对于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置了准入门槛,尤其是关系个人信息权益的个人征信业务从业机构,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方可开业。
“最小”与“必要”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以往随意、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征信机构应当以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采集信息,从而为个人信息采集行为戴上“紧箍咒”。
“同意”与“告知”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即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必须先行取得本人的同意,在征得同意之后,需要明确告知其采集的信息的用途。所有未经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未明确用途的采集行为均不符合监管要求。
“5年”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此条所说的不良信息即人们日常所认知的违约信息或负面信息,比如房贷逾期、信用卡逾期等。不良信息并非永久保存,而是有一个“5年”期限,因此,出现逾期行为后,保持良好的信贷习惯,按时还款,那么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便不会再出现在征信报告中。
“免费获取”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每个人都应该关心自己的征信状况,通过查阅信用报告来了解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异议”与“投诉”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在查阅自己的信用报告时,若发现错漏,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发起异议或者是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特别提示:切勿因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而相信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洗白”,这些均为非法行为,是常见的诈骗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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