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宣告失踪
今日走进
宣告失踪制度
案情回顾
林某与林某某系嫡亲兄弟,年12月5日,林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多年来,林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林某某的下落,并于年12月22到住所地派出所申报人口失踪。因林某某所居住的房屋被拆迁,相关补偿及还建事宜无法确认。为保护林某某的合法权益,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某失踪,请求指定林某为林某某的财产管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林某某(未婚,父母已去世),系林某的胞弟。林某某于年12月22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林某申请宣告林某某失踪后,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林某某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届满后,林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林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林某申请宣告林某某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宣告林某某失踪;二、指定林某为失踪人林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法官说法
在生活中,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其财产无人管理,为消除者这种不利后果,我国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后,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履行管理失踪人财产,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宣告失踪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观事实1.发生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外出走失、自然灾害等情形;2.下落不明的时间已满二年。
三、法定程序申请必须书面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作出宣告失踪判决后,如果出现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具体下落,经过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不在行使代管行为,应将代管财产交还被撤销宣告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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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宣告失踪;
2.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张正
民事审判第一庭刘国
彭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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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自然人下落不明,其财产应当如何管理?(附宣告失踪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