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加入公租房轮候库和已选到公租房的家庭无任何影响,只对*策施行之后通过公租房审核的家庭有影响;
影响:主要还是在财产限额,会影响*策施行之后入库的入库审核和续租;
公租房意见稿与现行的公租房版本最大的区别是,加上了收入财产限额;
现行的深圳公租房管理办法没有财产限额这一条,只要申请人家庭在深圳名下没有房产,身家几个亿都可以申请公租房;
那收入财产限额是多少呢?等发改委公布收入财产限额;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收入财产限额,报市*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续租时收入财产超过限额需要退房:
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需要退房;
这里列出几个计算的公式,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收入超额没: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家庭人口;
记帐补贴指调查户因承担记账工作从统计部门、工作单位和其它途径所得到的现金;
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8万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影响:
新的*策跟已经选到公租房的家庭和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没有关系,续租或者认租时可以选择按照原*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策就行了;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在册轮候人按照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分解到各区;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策;
(三)市、区两级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管部门按照尊重历史、有序衔接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只对办法施行之日起,后面通过公租房轮候库审核的家庭起作用;
增加三胎家庭优先选房;
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特殊家庭和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修改弃选次数从三次变为两次就出库;
新增连续三年未提出认租申请也会出库,避免一直在库中占坑不活动;
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累计两次;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连续三年未提出认租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租房置换*策已经停了6年左右了,很多公租房家庭认租后新增人口因为无法置换大的户型,只能挤着一起;
新*策提及了“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清楚是住着公租房再次申请轮候,还是需要退掉公租房后再次申请轮候;
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