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管理
暨执行实施案件流程“集成式”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执行模式改革、规范流程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善意文明执行和持续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工作规程》和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执行事务性工作基本原则
1.规范化原则执行事务应当按照规范化要求有序办理、全程留痕。
2.标准化原则事务性工作应当确立明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并不断完善更新,进行标准化处理。
3.高效化原则深刻把握新时期*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管理、高效办理。
(二)执行案件流程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信息化流程节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要求办理。
2.全程留痕原则办案人员应全程依托执行办案系统和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开展执行工作,主动利用信息化设备进行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注重通过执行日志功能实现执行过程可视化。
3.全程公开原则进行法律文书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二、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管理
(一)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立案信息的核对、终本终结恢复案件立案、集中接待来访、舆情监测、集约平台预警监测、执行公开、视频会商、远程指挥、案款管理、委托执行审批、数据报送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人员配备
要求在执行指挥中心成立综合事务组,由7+2人组成。
(三)具体事务性工作集约流程
1.初次接待窗口事务性工作集约
(1)初次接待窗口应设立登记簿,申请执行人递交相关立案材料后,由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审核,配备1人,由6人轮流担任。
(2)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②核对执行立案信息;
③了解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悬赏执行);
④确认收款账户;
⑤确认材料中附诉讼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⑥其他(按照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规范及实施细则,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权利)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接待谈话笔录”,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
(3)初次接待窗口人员集中核对立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主要内容包括:
①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
②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③执行标的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④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⑤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核对被执行人及被害人信息、判项中追缴和退赔金额是否明确、扣押财产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⑥执行案件的特殊类别是否准确。如涉府、涉民生、涉企业等;
(4)初次接待窗口应在当日内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当日将审核后的案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5)初次接待窗口负责接收、审核终本终结案件恢复执行及事项办理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①财产线索明确或达成和解协议逾期履行的,当日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
②申请人申请续封、续冻、提取、扣划等事项办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引导当事人如实填写《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将所有材料移送执行第一组办理。
(6)初次接待窗口应当设立并集中接处举报
①负责接听、处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a.核实来电人身份;
b.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c.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d.记录来电内容;
e.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②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进行处理:
a.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b.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c.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d.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其他情形。
2.集中接待来访事务性工作集约
(1)初次接待窗口负责每天接待来访工作,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及案件的案号、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提交的材料等进行登记,并接受来访人员提交的材料。
(2)来访人员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要求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案件后续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可查看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将相关案件信息向其公开。
(3)对于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答复,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当场给予指导;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将反映材料移交执行局领导。
3.集约平台预警监测事务性工作集约
工作人员应设立预警监测登记簿,每天登陆集约管理平台,对集约平台预警需续封、续冻的案件,及时登记、制作《集约平台预警登记表》,移送相关执行实施团队。一般配备1人。
4.监测事务性工作集约
舆情监测专员应熟练操作、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中舆情监管版块,接收和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舆情信息。对交办的负面舆情信息应在当天向执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通过执行指挥系统要求相关法院、执行人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反馈。
一般配备1人,由负责执行平台人员完成。
5.执行公开和宣传工作规程
负责执行公开和宣传工作的人员应通过智慧执行APP完成执行信息公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以及执行局内勤工作、卷宗归档、送卷调卷配备1人。
6.视频会商和远程指挥工作规程
(1)根据执行实施团队指令,为需要通过“会议视频”系统进行的会商、听证、谈话、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对视频会商系统、音视频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操作执行指挥中心设备及系统。
配备1人,由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完成,由6人轮流担任。
7.案款监管规程
负责监管本院及辖区法院案款,案款在一周内发放,超出十五日发放必须写逾期发放申请,报送有关案款的报表,配备1人。
8.案件实体化管理
(1)负责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接收案件、执行通知和网络查控节点以及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和冻结裁定书的电子送达。
(2)制作线下不动产查询和现场调查文书,交给线下查询专员(2人)处理。
一般应由3人担任,2人补充。
9.执行指挥平台工作规程
执行指挥中心的签到、值班、督办、事项委托、上报下达等接收、通知、回复事宜。配备1人。
10.日常事务工作规程
日常事务的管理,包括执行案件数据的统计、数据报送、督促执行、一案双查案件录入及专项活动模块数据收集,由2人担任,3人补充。
涉及专人专岗的,应当按照要求实行一岗双人。
三、执行案件流程“集成式”管理
(一)执行准备与启动
1.立案信息核对
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或提出异议、复议的,应当先行经过立案信息核对。重点包括:执行依据、案件类型、执行标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并根据核对情况及时补充录入或者马上修改。
集成管理事项:(1)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准确、完备,并及时补充、修改;(2)核实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驳回执行申请”裁定或“驳回异议复议申请”裁定;(3)送达相关驳回申请的法律文书。
2.立案
立案庭在收到立案材料后5日内予以立案,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分案。系列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由执行局长确定承办法官。
集成管理事项:(1)严格审查立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2)要求提供信息核对环节的《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3)立案后,准确填写执行案件信息,并对特殊类案件准确标识。
3.执行通知与准备
指挥中心综合事务组在收到立案庭移交案卷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监督卡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并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随后当即利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理财、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交执行质效组展开线下查控措施、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节点应在案件收案移转后30日内查询完毕,并在执行办案系统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制作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件;(2)校对、签章、印制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3)调取一审程序中的送达地址确认书;(4)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件;(5)利用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相结合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或者其他记录;(6)关联案件查询,查看关联案件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控情况;(7)联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8)按照需要进行人工查询;(9)人工查询结果的系统录入维护。
(二)执行实施
4.一般性财产控制
对于被执行人或者案件相关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应于3日内使用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无法通过系统线上控制的,应于10日内进行人工查询,并于采取措施的当日将查封、冻结、扣划的情况在执行办案系统录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要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执行办案系统提示后的3日内完成,并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或决定是否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草拟执行裁定书;(3)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4)校核、签章;(5)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控制;(6)通过人工进行财产控制,向相关协助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7)将财产控制情况材料入卷、进行系统录入。
5.网络查询财产反馈
查控团队应于每日10时前在执行办案系统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将财产查控结果制作清单,3日内移送实施团队。
集成管理事项:查看财产反馈情况并制作财产清单,移送对应的执行实施团队。
6.财产线索的核实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实施团队承办法官应于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于3日内调查核实。对于经核实属实、但执行办案系统未反馈的财产线索,应于当日内在系统录入。
集成管理事项:(1)接收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2)由执行质效组核实财产线索;(3)对线索核实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7.传唤、询问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于当日内将查明的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传唤被执行人;(2)询问被执行人,查明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3)对查明的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8.搜查
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开展搜查的,应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报院长审批并签发搜查令。搜查应将方案报送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并由执行指挥中心协助进行远程指挥。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申请搜查令开展搜查;(2)草拟搜查令;(3)审核搜查令;(4)进行搜查审批并报请签发搜查令;(5)校对、签章、印制搜查令;(6)执行指挥中心安排调度;(7)开展搜查
9.审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的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决定审计的,应于5日内申请随机确定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进行搜查的,参照搜查节点进行。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准许委托审计机构审计;(2)办理委托手续;(3)制作审计委托书;(4)校核、签章、印制审计委托书;(5)联系审计机构,向其出具审计委托书;(6)责令提交相关资料;(7)决定是否进行搜查;(8)搜查并强制提取相关资料;(9)向审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10.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悬赏公告。决定公告悬赏的,应于5日内启动悬赏公告程序。悬赏公告发布后,应按照先后顺序对线索进行登记、核实、承诺兑现。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准许悬赏公告;(2)草拟悬赏公告;(3)审核签发悬赏公告;(4)校核、发布悬赏公告;(5)对提供的线索进行系统登记录入;(6)核实线索;(7)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决定按照公告承诺颁发赏金。
11.申请律师调查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发出调查令;(2)草拟调查令;(3)审核签发调查令;(4)校核、签章、印制调查令;(5)发放调查令;(6)收回调查令或者调查结果;(7)对调查结果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12.线下传统调查
承办法官根据案情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对于经网络查询、人工查询确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于结案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实地调查,向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将实地调查情况全程留痕,并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进行实地调查;(2)对实地调查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1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承办法官应在了解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情况的1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对到期债权进行核实、执行,并在2日内将核实、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情况进行系统录入;(2)决定是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3)草拟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4)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5)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6)核实、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7)对核实、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8)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14.其他财产权利的协助执行
应在当事人提交财产线索后及时通过其他协助人、协助机关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拆迁利益以及其他财产收益采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等强制措施,并在采取措施的当日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名下除房产、车辆、银行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控制;(2)草拟协助执行通知书;(3)审核、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4)校核、签章、印制协助执行通知书;(5)对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实际控制;(6)对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7)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5.执行过程中解除控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解除措施,并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决定是否解除控制措施;(2)草拟、审核、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3)校核、签章、印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控制措施或通过人工方式解除控制措施;(5)对解除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系统录入维护;(6)送达执行裁定书。
(三)财产变现
16.启动评估拍卖
对无法直接进行金钱受偿的财产,应在采取控制措施后的30日内启动评估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全面依照法定顺序运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确定参考价的方式。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办理启动评估拍卖手续;(3)制作拍卖裁定。
17.评估过程中的财产调查和资料提取
评估过程,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评估过程中,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子以配合,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执行。相关资料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协助义务人提供,也可以强制提取。
集成管理事项:(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具体方式;(2)根据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3)确定时间连同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财产进行现场检查、勘验;(4)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检查、勘验;(5)现场强制进行检查、勘验;(6)责令提交相关资料;(7)强制提取资料;(8)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18.发送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于30日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庭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制作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2)校核、签章、印制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3)送达评估报告副本及评估报告异议权利告知书。
19.对评估报告异议的甄别、移交和处理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在3日内进行甄别,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执行审查部门审查或者移交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机构完成复核后,应将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发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集成管理事项:(1)对评估报告异议进行甄别,并决定移送审查部门或者评估机构;(2)办理移送手续;(3)向当事人送达修正后的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说明。
20.移送拍卖及有关事项处理
评估完成后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决定进行拍卖的,确定参考价后10日内登入网拍平台,挂网拍卖。拍卖前,有意竞买人需要现场查看拍卖财产的,可与我院承办法官及时沟通确定查看财产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方式。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进行拍卖;(2)办理挂网拍卖手续;(3)有意竞买人现场查看拍卖财产;(4)制作、发布拍卖公告;(5)通知当事人及优先购买权人。
21.流拍后的处理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以拍卖保留价格接受抵债。不愿意接受抵债的,应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进行二次拍卖,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集成管理事项:(1)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以物抵债;(2)决定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办理二次拍卖手续。
22.变卖
对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评估拍卖直接变卖或者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需要变卖的等符合变卖条件的财产,应当及时组织变卖。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进行变卖;(2)办理变卖手续;(3)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变卖情况。
23.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
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或者以物抵债后,应该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协助机关。
集成管理事项:(1)草拟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4)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5)交付标的物。
24.以物抵债,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财产
对于拍卖成交的,及时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在案当事人。对于经拍卖、变卖依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应将该财产解除控制措施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集成管理事项:(1)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并送达;(2)决定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或者退还被执行人;(3)办理管理交付或者退还手续。
(四)强制措施
25.拘传
需要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采取拘传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拘传应发拘传票。拘传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对拘传到场的被执行人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询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传审批;(2)进行拘传审批操作;(3)制作拘传票;(4)审核、签发拘传票;(5)校核、签章、印制拘传票;(6)进行现场拘传;(7)拘传调查询问;(8)对拘传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26.罚款
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能实施。罚款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罚款审批;(2)进行罚款审批操作;(3)草拟罚款决定书;(4)审核、签发罚款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罚款决定书;(6)送达罚款决定书;(7)对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进行罚款;(8)对罚款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27.拘留
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拘留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拘留审批;(2)进行拘留审批操作;(3)草拟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4)审核、签发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5)校核、签章、印制拘留决定书、家属通知书;(6)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送达拘留决定书;(7)对拘留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8)向被拘留人家属送达家属通知书
28.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需要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应当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提前解除拘留应当制作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将被拘留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相关资料以照片形式进行系统上传存档。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提前解除拘留审批;(2)进行提前解除拘留审批操作;(3)草拟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4)审核、签发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对被拘留人进行提前解除拘留佐证材料及合议庭笔录等;(7)对提前解除拘留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29.限制出境
需要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决定书应道告知被限制出境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限制出境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办理。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限制出境决定;(2)进行限制出境审批操作;(3)草拟限制出境决定书;(4)审核、签发限制出境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限制出境决定书;(6)向限制出境协助机关送达限制出境决定书;(7)根据边检已查控相关人员的通知,及时提押、拘留被限制出境人;(8)对限制出境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30.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对符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2)进行解除限制出境审批操作;(3)草拟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4)审核、签发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6)向限制出境协助机关送达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7)对解除限制出境事项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31.公布失信执行人名单
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合议,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失信认定操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2)进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批操作;(3)草拟执行决定书;(4)审核、签发执行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执行决定书;(6)送达执行决定书;(7)向辖区内有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系统公布、失信等级维护。
32.删除失信信息
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合议后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应于三日内进行屏蔽操作(有纳入期限的除外)。删除失信信息应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操作。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删除失信信息;(2)进行删除失信信息审批;(3)在执办案系统删除失信信息操作。
33.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令应当由院长及院长授权的院领导签发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限制高消费;(2)进行限制高消费系统操作;(3)制作限制高消费令。
34.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合议后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应于三日内进行解除操作。解除限制高消费应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操作。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2)进行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审批;(3)在执行办案系统中进行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操作。
(五)案款收取和发放
35.案款收取和发放
执行款严格实行“一案一账户”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案款的流程按照本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系统管理办法(修正)》的内容办理。
36.案款分配
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案款分配方案。案款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由案款专管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后,制作案款分配方案;(2)进行案款分配审批操作;(3)校核、签章、印制案款分配方案;(4)送达案款分配方案;(5)交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分配操作后按照发款流程办理发款。
37.参与分配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参与分配的,应该及时进行登记,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参与分配需报请局长审批后,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操作后,再按照发款流程进行办理。在参与分配时应保障优先受偿权。
集成管理事项:(1)审核是否属于参与分配的条件;(2)参与分配登记;(3)合议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4)进行参与分配审批操作;(5)校核、签章、印制参与分配方案;(6)送达参与分配方案;(7)交由案款专管员(分配员)进行系统分配,分配操作后按照发款流程办理发款。
38.执行费收取及减免
执行费收提应当通过执行案款系统进行。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减免执行费的,应当进行合议,在执行办案系统层报院长及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后决定是否减免执行费;(2)制作减免执行费审批表;(3)进行系统审批操作。
(六)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40.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笔录中载明和解协议内容。
集成管理事项:(1)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接收和解协议或者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执行笔录。
41.执行过程中直接以物抵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可以准许,并将以物抵债的内容记入执行笔录,但不应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审查,确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将以物抵债协议记入执行笔录。
42.执行担保
执行过程中,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他人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由他人提供保证。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集成管理事项:(1)对是否符合执行担保要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执行担保;(2)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担保采取控制措施;(3)将他人出具的执行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4)判断是否达到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5)查控担保人的财产。
(七)行为类案件执行
43.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未自动履行的,应报请院长签发公告,并进行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问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院长签发公告;(2)草拟强制执行公告;(3)审核并报请院长签发强制执行公告;(4)校核、签章、印制强制执行公告;(5)张贴强制执行公告。
44.现场勘查
强制执行前,应进行现场勘查。勘查时,应利用信息化设备对现场状况进行完整记录,并制作勘查笔录。
集成管理事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
45.强制执行预案
一般强制执行预案报局长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强制执行预案应报请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并在执行指挥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安排调度。
集成管理事项:(1)制定强制执行预案;(2)报请局长、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3)强制执行预案报执行指挥中心;(4)强制执行安排调度。
46.现场强制执行
行为类案件强制执行应按照强制执行预案组织实施,由庭、局、院领导进行现场指挥。强制执行现场应利用单兵设备进行视频同步,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远程协调指挥。
集成管理事项:(1)现场指挥;(2)现场强制执行;(3)远程指挥协调;(4)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做好强制执行后的舆情监控和稳控工作。
47.替代履行费用
除交付特定物、探视权之外的其他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类案件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人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在相应的额度范围内采取控制措施,作为替代履行费用。替代履行费用最终以实际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承担。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预先控制替代履行费用及控制金额;(2)草拟执行裁定书;(3)审核、发执行裁定书;(4)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5)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6)送达执行裁定书;(7)对替代履行费用的控制情况进行系统录入。
(八)执行时限管理
48.扣除执行期限
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扣除评拍卖期问、调查取证期间等执行时限的,应当报请局长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扣除执行期限审批;(2)进行扣除执行期审批操作;(3)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49.暂缓执行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暂缓执行需要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暂缓执行审批;(2)进行暂缓执行审批操作;(3)草拟暂缓执行决定书;(4)审核、发暂缓执行决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暂缓执行决定书;(6)送达暂缓执行决定书;(7)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50.中止执行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的,应当报请局长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维护。
中止执行需要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中止执行审批;(2)进行中止执行审批操作;(3)草拟中止执行裁定书;(4)审核、签发中止执行裁定书;(5)校核、签章、印制中止执行裁定书;(6)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书;(7)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51.延长审限
对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长审限的,应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需在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报请延长审限审批;(2)进行延长审限审批操作;(3)进行延长审限登记备案;(4)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九)执行结案
52.执行完毕结案
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案款收发记录,或者执行款物管理记录等。案件执行完毕的,应在报结前解除所有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
集成管理事项:(1)判断案件是否执行完毕,并决定是否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2)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和强制措施;(3)执行日志维护;(4)制作结案报告;(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6)决定结案;(7)系统报结,并将执行到位金额按要求填写完整,做好系统维护;(8)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5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执行款物管理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谈话情况(终本约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限制高消费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制作执行裁定书,并按照我院《关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置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前置审查制。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进行终本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谈话;(2)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执行日志维护;(4)草拟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告;(6)终本案件前置审查;(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9)系统报结;(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11)将需要续行查封的财产登记造册,录入系统,移交终本案件管理组。
54.终结执行
以终结方式结案的,执行日志和卷宗应体现出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财产处置记录,案款收发记录,执行款物管理记录,调查记录,系统财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被执行人主体消亡情况,谈话情况,提级执行情况,委托执行情况等。终结执行程序应报请局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进行终结执行处理,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执行谈话;(2)经合议,决定终结执行;(3)执行日志维护;(4)草拟执行裁定书;(5)对案件卷宗及系统录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执行裁定书和结案报结;(6)报请局长进行终结执行审批;(7)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8)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9)系统报结;(10)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55.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
具体内容:对符合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案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并合议,报请局长审批,制作执行裁定书。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确定结案方式;(2)系统报结;(3)执行卷宗整理归档。
(十)其他执行事项
56.责令协助义务人追回财产
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责令其在15日内追回相应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责令追回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应当制作通知书送达协助义务人。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责令协助义务人追回财产;(2)草拟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3)审核、签发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4)校核、签章、印制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5)送达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6)在系统进行录入维护。
57.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协助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协助义务,造成被控制财产流失、损毁,无法追回或者恢复的,可以要求协助义务人进行赔偿。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2)草拟执行裁定书;(3)审核、签发执行裁定书;(4)校核、签章、印制执行裁定书;(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协助执行人的财产;(6)通过人工方式查询协助执行人的财产;(7)对协助义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送达执行裁定书;(9)进行系统录入维护。
58.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
对于符合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应报请局长审批。
集成管理事项:(1)决定是否移送追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2)进行追究拒执罪的审批操作;(3)制作移送函;(4)将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59.移送破产审查
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提请移送,并层报院长或者院长授权的院领导签署移送决定。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于30日内依法将材料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
集成管理事项:(1)书面征求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2)决定是否提请移送破产审查;(3)进行移送破产审查的审批操作;(4)草拟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5)审核、签发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6)校核、签章、印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7)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8)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9)准备移送破产材料;(10)向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移送破产材料;(11)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12)依破产审判部门受理通知,决定中止案件的执行。
60.执行回转
民事执行案件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执行依据被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由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作出裁定,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
集成管理事项:(1)合议是否执行回转;(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3)应当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原标题:《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性工作集约管理暨执行实施案件流程“集成式”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