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扬税稽一罚[]34号
案件名称江苏***机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
经查,你单位将资产出售与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年4月,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工业用途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对象财产范围是你单位工业用途房地产(地处扬州市江都区***村,建筑面积为.26m2,土地面积m2)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包括房屋价值、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可分离的设施设备及装修价值,评估总价为.00元。
年7月16日,你单位与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上述资产收购协议,价款.00元(未列明增值税税额)。
你单位于年3月23日对上述资产交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动产*不动产),年10月2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00元,其中行车价值.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动产*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年7月上述资产收购协议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90元〔(-)*0.5‰+*0.3‰〕,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0元,少申报缴纳.90元(.90-.00)。
(二)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年7月16日,你单位与扬州市江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上述价款为.00元的资产收购协议,约定价款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00元,完成资产过户手续后十日内给付.50元,完成资产交付后十日内给付.50元。你单位于年8月14日收取.00元(年8月14号凭证),年4月16日收取.50元(年4月4号凭证),年11月17日收取.50元(年11月9号凭证)。
你单位于年3月23日对上述资产交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动产*不动产),年10月26日对上述资产交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不动产*附属设施)。
你单位在办理上述房产交易向税务机关申报时提供了一份价款为.00元的虚假资产收购协议,并在年1月9日进行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适用旧房转让)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资产交易金额.86元,据此于年1月13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3元。
经查,从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申报档案中取得的由你单位委托江苏***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金房地扬估字()第号〕,上述转让资产(地处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马塘村,建筑面积为.26m2,土地面积m2)在20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江苏***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处罚结果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年印花税.90元、土地增值税.53元、房产税.56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分别为.90元、.53元、.56元,合计.99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12-07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