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咨询,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的债务,法院把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银行账户给查封了,管理人该怎么应对?借此,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债务,不能强制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七条规定:“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因此,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债务,只能强制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以其名义代表私募基金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实践中,基金合同中往往会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此,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故,根据前述规定,如法院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债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代表私募基金向法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如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亦有权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提起的执行异议,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北京金融法院于年作出的()京74执异40号裁定书中,即支持了本文的观点,在该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本案中,秋实弘仕公司在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款项分别系秋实弘仕信智1期并购私募基金、秋实弘仕金宝1号私募投资基金、秋实弘仕金宝2号私募投资基金、秋实弘仕信盈2号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并非秋实弘仕公司的固有财产。”并进而裁定:“中止执行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款项。”
综上,在实践中,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因自身债务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而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亦应积极、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否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将可能面临因违反勤勉尽责义务而向投资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风险。
以上内容主要为笔者在实践中根据所遇到的问题所做的思考及简要探析,仅供与读者进行共同探讨,不构成对该类问题的正式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