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答记者问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年6月3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公布,进一步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同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7号,以下简称《解释》),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严格适用刑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和《解释》规定,依法严惩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迫切需要加强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治理。具体而言:(1)案件快速增长,社会危害严重。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年至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与跨境犯罪交织滋长,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带疫偷渡”又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给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和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年的3.3倍。(2)行为样态多变,法律适用复杂。一方面,我国与各国往来渠道日益拓宽,组织他人“持证”偷越国(边)境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随着主管部门防范打击水平提升,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手段翻新,分段运送、徒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情形逐渐增多。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实践存在争议,需要加以指导和明确。(3)地域存在差异,处理尺度不一。我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线最长的国家,陆地边界线全长超过2万公里,受相关边境地区地理特征等因素影响,部分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频次以及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尺度不尽一致,法律*策尺度亟须进一步规范。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特别是充分吸收相关案件高发地区办案一线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意见》。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
答:《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体而言,在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应对形势变化,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基于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高发态势,特别是与跨境*博、电信网络诈骗等交织滋长,以及增加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的实际情况,《意见》从执法、司法各环节发力,切实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以有效维护国(边)境安全,深入治理跨境犯罪,筑牢国境疫情防线,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聚焦实践难点,细化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法律适用,实践存在一定认识分歧。例如,对于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再如,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次数是按入境、出境行为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等。《意见》针对困扰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定,注重规范执法、司法尺度,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三是突出惩治重点,准确贯彻刑事*策。《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行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通过“严”的*策要求,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意见》对受雇佣或者被利用从事辅助工作,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明确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宽”的*策导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重点罪名。请介绍一下《意见》对此有何规定?
答: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意见》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而言,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组织他人“持证”骗取核准出入境行为的认定。当前,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互免签证等*策,组织已持有出入境证件的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情况较为普遍,日益成为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活动的重要方式。对此,《意见》明确对于此类组织“持证”人员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是关于组织外国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利用边民往来的便利*策,组织外国边民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务工、居留等。此类活动在部分边境地区有规模化、产业化的趋势,对境内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冲击。对此,《意见》明确对于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三是对相关行为刑事追究的*策把握。一方面,对于“持证”偷越国(边)境和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意见》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另一方面,组织“持证”人员偷越国(边)境行为和组织边民等非法进入非边境地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个案差异。有的组织外国人入境从事非法劳务,有的组织我国公民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博等犯罪,应当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基于此,《意见》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问:《意见》细化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我国国界线漫长,边境地区地理环境复杂。受利益驱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较为多发。近年来,一些边境地区的不法分子采用私开通道、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等方式,专门从事运送、引带他人非法出入境活动;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接驳、容留、藏匿等方式将偷越国(边)境人员“化整为零”再实施运送;有的交替使用车辆、船舶运输或徒步带领等方式,频繁变换运送线路,意图逃避打击。与时俱进细化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实践迫切需要。
对此,《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2)徒步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运送人数、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依法定罪处罚,重点惩治以此为业、屡罚屡犯、获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问: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上升趋势。请问《意见》对偷越国(边)境罪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必要依法惩治。
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问: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呈现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等特点。请问《意见》对此有何针对性规定?
答:从办案实践看,当前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确实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国际化、网络化特点。犯罪团伙操控犯罪,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头目在境外远程指挥,使用“黑话”“暗语”联络,逃避打击;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招徕偷渡人员。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打击治理难度加大。对此,《意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以进一步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强化对共同犯罪的惩治。《意见》明确,事前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通谋,在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境前或者入境后,提供接驳、容留、藏匿等帮助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是提升打击的精准化水平。《意见》强调,从严惩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惩治。对于偷越国(边)境犯罪,重点惩治越境实施犯罪、屡罚屡犯,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
三是加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意见》规定,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或者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渠道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是铲除再犯罪的经济基础。《意见》要求注重适用财产刑和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等处置手段,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问:《意见》发布后,“两高一部一局”对贯彻实施工作有何考虑?
答:《意见》是“两高一部一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治理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地方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策要求,切实加大惩治力度,依法办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相关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彰显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做好行*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对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不得以行*处罚代替刑事追究。对于实施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处罚、*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国(边)境管理领域综合治理机制,助力相关行*管理部门强化行*执法和社会治理,推动铲除相关跨境犯罪滋生土壤,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相关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办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共同防范跨境违法犯罪,维护国(边)境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口岸边境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