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基于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消费者购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本案案号:()渝民初号,()渝04民终号,()渝04民监6号,()渝04民再2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丁咏梅陈佳
2.员工履职中被网络诈骗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要求,因自身重大过错被网络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行劳动仲裁。
本案案号:()赣民初号,()赣08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赖苏平陈婕
3.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和“共益债务”是建立在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无法取回,则该条不存在适用的余地。
本案案号:()皖民初号,()皖15民终号,()皖民申16号,()皖民再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晓利
4.无过错房屋买受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为了保护无过错房屋买受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上升为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本案案号:()豫民初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尹艳
5.案外人异议构成一事不再理情形的认定
裁判要旨:
案外人异议经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即便其再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同一异议请求,依然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而非异议请求。
本案案号:()川11执异2号,()川执复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王长*
6.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界定
裁判要旨: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并且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案号:()闽05民初号,()闽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玮珊
7.标价错误:不宜简单认定为欺诈
裁判要旨: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交订单成功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标价错误为由拒绝发货的,不宜简单认定为欺诈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经营者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原则上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偏重外观表示主义解释。在排除“秒杀”“抢购”等例外情况后,应结合历史销售价格、页面补正行为、与消费者沟通记录等判断经营者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错误。
本案案号:()粤民初号
案例编写人:广州互联网法院朱晓瑾麦应华
8.跨境零售商品标签:法律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跨境电商经营者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并获得消费者确认同意后,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的,可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应认定存在食品标签瑕疵,跨境电商经营者无须承担标签问题的退赔责任。
本案案号:()浙民初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肖芄赖粤旭
9.电子优惠券:设置隐形使用门槛侵害消费者权益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本案案号:()京民初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李文超李昕豫
10.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可排除执行的条件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基于离婚协议对未过户房产同样享有物权期待权,应认可子女享有的独立请求权地位,并综合考量执行债权性质、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子女是否占有房产、房产未过户是否为子女过错等因素,判断子女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何者优先。
本案案号:()苏民初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纪晓东
11.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首付款性质上应属于租金,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市场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违约方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返还或抵扣租金。
本案案号:()京民初号,()京03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张海洋张清
12.网络平台接受他人委托散布不实信息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方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系商业合作行为,双方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均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义务。仅凭一方当事人陈述、未对客观事实作全面了解,制作并发布夸大或裁剪事实、对公众具有误导性的文案的,应认定平台与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沪民初号,()沪01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吴寅星王小璇
13.平台用工不能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本案案号:()渝民初号,()渝05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韩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韩郭玲窦江涛
14.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裁判要旨: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号:()浙民初号,()浙01民终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骏睢晓鹏
15.教育培训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以招揽学生为目的,在社交平台发布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规模、师资力量、培训成果等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