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申请执行人除了接受抵债外,还有其他救济途
TUhjnbcbe - 2023/4/11 8:09:00

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的抵押物或查封的财产,经过法院一拍、二拍以及变卖均失败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通知债权人,要么接受以物抵债,要么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

银行作为金融债权的权利人,是最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这种偿债方式的。一是财*部、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不得长期持有抵债资产,必须限期处置;二是各种税费的负担均由债权人负担或垫付,成本过高;最后评估虚高的抵债资产超过债权本身的,银行还得无奈地补足差价。

那么,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的财产,银行除了接受抵债外,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新修正的《查封规定》

提供了救济途径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院对现行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于年1月1日实施。

《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31条第1款第3项进行了修正,原条文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修正后条文顺序改为第28条第1款第3项,内容改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修正后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限制条件,即“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增加的限制条件如何理解?

最高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认为(《十八件新修订执行类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年第5期),这里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是通过强制管理措施获取收益,也包括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后启动新一轮财产处置程序。

强制管理措施成为保护

债权人的有利救济途径

关于强制管理措施,实践中法院运用的并不普遍,大多数债权人也不了解该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除了该规定外,有关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管理人的任免和权利义务以及法院监管等事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规定。

宁夏路星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齐天园公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执复字第42号。

从该案例的裁判说理,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观点:

#01

执行法院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先行采取拍卖、变卖措施,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即将被执行人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获得收益以偿债。

#02

根据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功能定位,其适用对象主要应限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船舶、航空器等),原则上不包括企业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并且,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执行法院监督,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来清偿债务的方式。

#03

执行法院决定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时,应规定合理的管理期间,否则,期间过长乃至无固定期限均有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可能性。另执行法院不能将被执行人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就完事,还应该履行监督职责。当发现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已无效果时,执行法院应依职权终结强制管理措施。

启动新一轮财产处置程序

实践中存在困难

关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后启动新一轮财产处置程序,文义上不难理解,被处置的财产较之前的价值发生变化后,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新询价、评估,法院再次进行拍卖、变卖的程序。

笔者认为,债权人申请重新评估、拍卖的成功概率不大,不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原因,而是法院不愿意针对同一案件的同一财产重复执行程序,理由有三:

一是迫于结案率的考核问题,本身以物抵债或解除查封都可结案;

二是案多人少,增加工作量;

三是被执行人信访的压力,现在的形势是有访必查。

实务中的提示

总结以上论述,债权人的抵押物或查封的财产,在流拍、变卖失败后,债权人如果不想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消灭债权,有两种救济途径可循:

一是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参照最高院的判例观点,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来清偿债务的方式。在被处置财产有利用价值的情况下,该措施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救济途径。

二是申请重新估价、拍卖。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情形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依照最高院领导的解读精神,被处置财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后,债权人有权申请新一轮的处置程序。

1
查看完整版本: 申请执行人除了接受抵债外,还有其他救济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