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凤凰男坚决离婚,分走巨额家产,家庭财
TUhjnbcbe - 2023/4/12 20:45:00

李总是上海土著,自己经营几家高档饭店,家里拆迁在分了十几套房,一个独生女小丽。小丽大学会计毕业后,就在家里饭店帮忙,很多顾客都不要求开发票,并且都是现金交易。小丽就把现金收起来放在自己账户上面,凑够万再转给李总。

小丽从小娇生惯养,脾气不好,找对象眼光很挑,直到遇到名牌大学毕业,帅气体贴的小强,才感情稳定,进入婚姻。小强老家是安徽农村的,条件不好,弟弟妹妹需要照顾,小丽经常指责小强,小丽父母也经常教育小强,小强心里憋了很大的气。

小丽父母也知道这个情况,考虑到女儿女婿还没孩子,为了家族财产安全,把所有的财产都放在自己名下,包括小丽夫妻居住的房子。

天有不测风云,小丽父母在驾车旅游的时候发生车祸不幸离世,连遗嘱都没有留下。小丽作为独生女,和外婆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外婆还有个儿子,也就是小丽的舅舅,怂恿外婆去分一部分遗产,最后经过协商,小丽9成遗产。

但是紧接着小强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法官判决离婚,小强分走了50%的家产,一番折腾,小丽父母留下的财产,小丽只拿到了45%,经过了父母车祸,亲人纠纷和离婚三重打击的小丽很快就病倒了。

这个案例用的是化名,但是在独生子女众多,离婚率高企的今天,真实的案例只会更多。我们从这里可见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性,这里的财富管理是广义的说法,具体来说包括财富保全、财富传承和财富管理三大类,限于篇幅,我这里只讲一些要点。

第一、关于家庭资产的债务风险

这部分内容我在《从亿万富翁到泥瓦工,从张增加案例看保险在债务隔离中的逆天价值》做过详细介绍,这里补充一些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免死金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的案例,中国恒大在现金流接近断裂,负债高企的时候打算给股东高分红,最后被监管部门喊停。

在中小企业的经营中,很多都是家族企业,在企业融资、资金往来等具体业务中,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很容易出现混同,从而造成“有限责任”这道防火墙的失效,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债务风险就向个人资产蔓延、

2、婚内财产协议经常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的婚内财产协议,我们一般都会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总结,即“对内有效,对外无效”。法律一般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会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内财产协议,但举证“第三人知道”是非常困难的。

自作聪明和配偶做出所谓的婚内财产分离协议对抗家庭债务,绝大多数的都是无效的。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比如一方*博、吸*等行为造成的个人债务应当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3、共同债务对个人财产的侵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并非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个人的财产就有可能需要连带清偿。而且在法律实践中,有人用虚构债务的方法侵害其配偶的个人财产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切不可掉以轻心。

第二、共同财产的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立法本意上来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依据是夫妻一方是否因此而付出时间和精力以获得回报。

如果被判定为共同财产,则双方有平分的法律基础。

1、赠与和继承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赠与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承的遗产如果未明确指定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曾经遇到一个客户,作为创一代积累了大量财富,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我建议说,这笔钱两代人根本花不完,建议拿出一部分用保险的形式作为永久个人财产留给女儿。对方考虑很久,最后认为储蓄险的收益率太低了(大概3.48%的内部收益率),远不如自己投资,拒绝了我的建议。

财务安排是个人的决定,原本无可厚非,我想指出的是在资产到了一定的量级后,我们考虑问题不能只看收益率的高低,资产的保全和传承日渐重要,如果对这方面没有提前规划,最后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为子女的生活不幸埋下大坑。

在文头的案例中,小丽父母的财富作为遗产被小丽继承,是共同资产,小强可以分走一半。数千万的离婚财产分割,即使对感情和睦的夫或妻都是巨大的道德风险,何况感情有嫌隙呢?

2、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的经典案例是这样的:男方父母在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写在儿子名下,这就是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小夫妻把房子卖了,置换了新房,买新房的钱和卖老房的钱混在一起,导致新房的性质认定出现困难,这个时候新的房子大概率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会被分割。

这就是很多不幸婚姻“洗房”的简易逻辑。如果要换新的住房,将老的房产出售后,房款最好放入新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用这个账户的钱购买新的房产,并留好付款凭据。如果不需要贷款,则房子依然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即使需要贷款,也要以男方的名义用男方个人账户的卡进行贷款,房产证写男方的名字。

这样的操作看起来容易,实际中困难重重,更不要说对夫妻感情造成的伤害。夫妻一旦不信任,则再多的财务安排也无法隔离风险,婚姻财富管理的第一原则是和谐共赢而不是对抗。

3、保险,还是保险

对于婚姻生活,婚前、婚后的银行存款、现金等,因为极易发生混同,保全难度非常高。而保险作为一种资金的管理工具,因为其长期稳定的结构,可以防止财产混同,实现婚姻财产的保全。

在婚姻中,女方大多处于弱势。婚后生活中,大多数家庭都是男性负责赚钱,女性则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所以一旦婚姻发生变故,女性受伤害往往更大。在找我咨询保险的客户中,有独生女的父母,90%以上都会问到关于财富定向传承的问题。

如果女儿已经结婚,保险可选的途径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医疗险。保险的医疗费赔偿在《婚姻法》第十八条中明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天生带着“法律保护罩”的财产。

第二个、父母使用自有资金为女儿购买大额储蓄险。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的同时应当订立一份遗嘱,投保人去世后,保单投保人的一切权益归被保险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

这样,万一父母在未交完保费时就去世,则该保单按照遗嘱继承,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继承的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给夫妻一方的除外,即使将来离婚也不会被分割。

投保人去世后,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处理,继承人可以把自己变更为投保人,保单可以继续增值,并保持财富的独立性,不会被混同。

第三、关于附条件赠与

在家庭内部财富管理中,如果涉及到隔代,附条件赠与是很不错的方法,比如李总经营企业,父母健在,有兄弟姐妹,孩子只有五岁,为了防止企业风险向家庭风险蔓延,准备以李总父亲为投保人,自己为被保险人,孩子为受益人的保险结构配置保险。

但是因为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单获取现金价值,为防止自己的兄弟姐妹怂恿老人退保或者抵押贷款,可以这样安排,把万保费,用附条件赠与的方式给到李总父亲手里,附条件赠与协议写明:赠与李总父亲的万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指定保险计划,未经李总允许不能退保,不得作部分领取,不得作保单贷款等,否则赠与无效,退保所得现金价值、部分领取和保单贷款所得财产、必须全部返还给李总。如果保险公司允许在合同中作特殊约定,则作特殊约定。

这里的本质是签署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协议,规定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退保,不得进行保单贷款,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保费交完后,等李总的孩子小李成年后,建议将投保人变更为小李,这样其就完整的拥有了保单的权利。但同时要配合一份赠与协议,写明保单投保人的所有权益赠与给小李个人,与其配偶无关。

《礼记·中庸》中讲道:“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因此,“言、事、行、道”都应该有充足的事先准备,这样才不会最终招致“跲、困、疚、穷”的不堪后果。

胡适在年4月9日的《申报》中说过保险的意义。其中的原文是: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不能做到这三步,不能算做现代人!”

“人寿保险含有两种人生常识。第一,“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壮年要做老年的准备,强健时要做疾病时的计划。第二,“日计不足,岁计有余”,所以微细的金钱,只须有长久的积聚,可以供重大的用度。”

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忧患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我们相信诸行无常,相信月有阴晴圆缺,人还有旦夕祸福,有长久计划的传统,应该说保险和我们的民族文化是契合的,只是改开以来,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更多相信“人定胜天”,我相信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保险一定会被更多的人群接受,广泛运用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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