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同等税收优惠
阳江日报讯(记者/刘云鹏)近日,省*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根据省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以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
《意见》强调,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应在完成明确财产权属、完善用地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换发办学许可证、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注销手续等工作后,到工商部门登记。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因素,按“一校一策”原则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校与公办校享同等的税收优惠*策,民办校教师职称评定等与公办校教师同等权利。《意见》对民办学校土地用地和税收优惠都将实行差异化*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策。《意见》明确,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提升教师队伍水平方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计划,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和时间上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应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