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游客陈某和妻子及三位同事到某景区游玩,该景区与附近未对外开放的长城相连。虽然景区在相连处张贴了“长城未开放,禁止私自攀爬,否则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但陈某等人仍自行从景区爬上长城游玩。在游玩时,陈某和妻子因雷击跌落山下不幸身亡。
陈某父母认为:陈某购买了景区的门票,景区与长城相连,长城作为游览的一部分,景区经营者应对其安全负责,并且当地村委会对长城负有管护责任,应安装避雷设备、修葺道路、设置隔离设施。而景区经营者以及当地村委会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景区经营者认为:景区合法经营,并办理了相关许可证,在售票处和景区路口均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并且在连接处设置了标识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陈某及其妻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被禁止仍攀爬,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当地村委会认为:长城是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村委会无权在长城上安装避雷设备及防护设施。该长城未对外开放,禁止旅游者进入,旅游者违规进入导致的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经营者以及当地村委会是否履行保护长城的义务与侵害公民民事权利并无必然联系。且长城属于重点保护文物,景区经营者和当地村委会也无权在长城上安装任何设施。本案中,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景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受害人应当知道攀爬野长城属违法行为但仍然攀爬,由此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两受害人的死亡与景区经营者和当地村委会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驳回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景区经营者以及当地村委会非法开发、经营长城。遇难夫妇在看到相关公告牌警示后仍擅自攀爬长城,且在攀爬长城过程中,未注意天气变化,遭遇雷击后坠落是导致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景区经营者、当地村委会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死者家属以景区经营者、当地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
近年来,部分旅游者为了寻找刺激探险荒山野岭,一些未开发、未开放的“景区”成为他们追捧的网红打卡地。然而,这种“景区”安全隐患较大,旅游者遇险事件频发。对此,对旅游者提出下列安全提示:
首先,一切旅游活动都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将自己的安全置于首位。旅游者应提升安全意识与防护意识,谨慎前往高风险区域开展旅游活动,理性看待网络平台上的网红打卡地,做到不轻信、不跟风、不盲从,提高风险辨别能力与安全防范意识。
其次,在出行前应做好旅游攻略,了解当天天气、查看气象灾害预警等信息,做好意外事件预防预案。掌握必要的户外旅游安全知识,准备好应急药品和安全防护器具等。
最后,提醒旅游者,探险别“任性”,否则因此产生的救援费用旅游者自担。旅游者在景区游览过程中,应遵守景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不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区域,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否则,一旦出现意外事件,旅游者不仅要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及高额的救援成本,还将面临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中国旅游报合办)
(原载于《中国旅游报》年12月15日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