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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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5 2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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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素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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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这么做是否会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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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A公司的股东为张三和李四,其中张三出资万,李四出资50万,已全部完成实缴。年11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承建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承建厂房。B公司于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把工程款支付到了张三个人账户,张三个人出具了收据。后来A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B公司厂房被烧毁,A公司拒绝赔付。协商无果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三、李四与A公司对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案例中,B公司要求A公司的股东张三、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归到本案例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B公司需要对A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A公司人格被否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公司股东。若股东不能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例中,将A公司工程款汇至张三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与张三个人出具的收据,已构成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初步证据。所以,张三与李四是否需要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就在于能否对个人账户收款作出合理解释或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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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债权人只需提供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初步证据即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凭证即可,股东要免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对个人账户收款作出合理解释或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这就极易造成公司人格被否认,致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法律风险极大。因此,公司股东一定要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使用私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能够真正成为防范股东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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