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宁
中国*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要目
一、数字财产的范畴
二、数字财产生产过程的参与主体
三、数字财产权的保护逻辑与体系
四、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协调
结论
迎接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数字财产权的议题被提上日程。在分析对数字经济所包含的典型经济行为的基础上,辨析了数据财产化与资产数字化之间的区别,将数字财产的范畴锚定为数据信息、数字产品。继而通过对数字财产生产过程的剖析,探讨了参与主体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之间的贡献度,为明确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奠定了基础。在构建数字财产权保护体系时,为了助益数据要素市场和数字产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应当明确数字财产权的归属规则,并赋予财产保护的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最后,为了确保数字财产取得和利用的合法性,还应当注意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全方位的协调。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约为5.4亿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中国数字经济同比增长率为9.6%,位居全球第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迎接数字时代,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为此,国务院出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把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高度,并提出数据要素和数字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
数字经济的运行机理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