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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5/28 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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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现实中,一些夫妻购房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该套房产的归属问题该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

席某与夏某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购买了四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并未对该套房产的权属提出分割意见。离婚后,席某认为,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一半归自己所有。

席某认为,该套房产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儿子尚未成年,没有能力购买或支配如此大金额的财产,房产应该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夏某则认为,在双方离婚时,席某并未对该套房产归属提出异议,且购买房产时登记的就是儿子的名字,购房合同上也是儿子的名字,即为夫妻二人对儿子的赠与。现如今因未成年儿子被法院判决跟随自己生活,席某才提出了房产争议,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席某对本案争议房产的基本情况是了解的,但并未提起本案争议房产的诉讼,故认为其是对房产情况的认可。本案争议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房产的购买合同是席某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现登记于席某某名下,存在父母对于子女赠与的可能,应视为席某对此事实的默许。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该房产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接受赠与的形式获得房产,并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为申请。即使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当中,可以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孩子被登记为房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属于纯获利益的情形,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订立合同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的席某某已年满15周岁,属于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订立合同的,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应视为席某和夏某对其的赠与。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席某的诉讼请求。

(据《河北工人报》报道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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