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报道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资管备案管理办法》),另外,《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该《资管备案管理办法》自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新发布的《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管理办法》从备案要求、备案核查、管理人员(管理部门)自律管理等方面做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当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为了防范延期兑付等风险事件的发生和扩大,《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二)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四)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还有,资产管理人发现违反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合同约定行为的,应于发现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另外,《管理办法》指出,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产品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要求
第七条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托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报告。
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运行信息,应按规定抄报或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八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为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第九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产入账后,向投资者书面通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当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策性金融债、地方*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第十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
(三)产品成立公告或产品成立通知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六)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资料表,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购份额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八)风险揭示书;
(九)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
(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提供向上穿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资料表。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同意,依法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于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合同变更的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说明变更内容、变更是否涉及改变投向和比例、托管人对本次变更的意见、合同变更告知方式、合同变更是否设置开放期、退出情况及是否有巨额退出情况发生等,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备案报告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展期备案报告应当说明展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展期是否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是否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说明产品终止原因,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备案报告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附上清算结果、清算后的财产分配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为加强资产管理计划事中事后运行风险管理,资产管理人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按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水平、延期兑付情况等运行信息,定期报送压力测试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报送信息复核工作,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资产管理人的年度审计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审计结果,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同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以下情形,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二)涉及产品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以及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
(三)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的;
(四)发生其他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发现违反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合同约定行为的,应于发现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人因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行*监管措施或行*处罚,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场所和登记结算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在收到相关措施或处理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三章备案核查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齐备并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要求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材料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产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资产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自律规则要求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备案,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人应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终止清算。
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材料进行简易备案核查,符合备案系统自动化核查条件的,即时出具备案证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的条件,并依据监管*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按简易备案核查程序通过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事后抽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相关资产管理人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在6个月内不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和监管*策导向的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实行绿色通道,适用专人对接、即报即审、专项核查,在备案材料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