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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1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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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代经济史:规范财产权利和产权所存在的特殊分歧及其现实意义——对财产权利范畴的界定,财产制度构成社会经济乃至整个制度的基础,尽管财产权利,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权构成整个社会,尤其是社会经济权利束的核心,但在理论上如何确切地定义资产制度,如何在范畴上规范并统一对资产权利的认识,却始终是个不确定的命题。

这种不确定性首先来自财产制度及财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运动的复杂性,同时,也来自人们价值观、历史观方面的分歧。财产制度及财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及运动的复杂性使得不同历史观和价值观的人们得以从不同的价值判断出发,在不同的历史前提假定下,从不同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生活方面,以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去概括和解释关于所有制及财产权利的运动。

难以证伪

而每种不同的解释,在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又总是或多或少地寻求到历史经验的支持;尤其是由于历史进程的漫长和凝重,使得许多根本对立的历史前提假定在社会运动的某一时点上,人们既难以证实也难以证伪,这就为种种对立的观点能够同时存在,甚至某些作为历史文明反动的说教能够成立并得到宣扬提供了机会。但是,基于社会财产制度及权利的重要性,研究财产权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并不因命题本身的复杂和不确定而有丝毫削弱,尤其是对于制度转轨的我国来说,考察制度转轨中的财产制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有着特别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为使讨论在理论上有一基本出发点,尽管难以准确而又统一地定义出人们普遍承认的关于财产权利的范畴,但澄清讨论这一命题的原则,对比较思想史上关于这一范畴的考察,特别是以此匡正我国理论和实践摸索中关于所有制、所有权、产权、企业法人产权等范畴上一系列似是而非的概念,是极为必要的。思想史上关于“财产权利”的基本阐述就财产权利而言,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很难给以精确的定义,人们曾经用多种范畴去定义并表现它。诸如:所有权、产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等等。在对各种不同概念作出考察之前,在这里,笔者先以“财产权利”这一笼统概念作为讨论的出发点。

马克思关于“财产权利”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基于此前的资产阶级学者研究基础之上,对此前的经济学展开批判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所有权、劳动等等,均是直接运用以往经济学已有的成就。马克思以“所有权”范畴来概括其关于财产权利的思想,本身便意味着这里考察的是私有产权,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所有权的分析,得出对未来社会财产权利制度的预测,本质上是不能简单地用所谓“所有权”范畴来概括的,尽管未来社会仍然存在财产权利。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所有制作为经济基础,指的是人作为主体凭借对物质客体的关系,发生利益、责任的机制。

所有制和所有权

这种物质客体便是“资产”,对这种“资产”的关系便是“所有”,由这种“所有”形成的利益责任机制便是“所有制”。因此,所有制必须通过客体对主体产生的经济利益来加以证明,否则便不存在所谓“所有制”。所有权的运动以所有制运动为经济内容和基础,所有制的运动以所有权运动为法律形式和保障,所有制和所有权不外是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同时刻画“资产”的社会属性;不同的是,所有权的实现,本质上是所有制在法律范畴的表现形式,作为上层建筑可以转化为经济力量,可以转变为经济责任和利益,可以保护并扶持这种利益的实现。

因此,马克思定义的所有权(产权)是对应于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的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法权。所有制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意义和静态的刻画性质。广义的所有制概念则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历史运动中,在人与资产的社会结合过程中,进而在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全部经济过程的运动中所体现出来的所有制性质对全部经济生活的规定性,即社会生产关系。

社会再生产过程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有制既是全部经济活动由此发生的前提,也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结果。这一过程既是所有制得以体现的过程,也是所有制之所以存在的根据。广义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生产和再生产的动态过程的系统表达。法经济学家的重要代表R.A.波斯纳,在其年再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对于产权的解释实际上也是从产权的功能出发的。实际上,波斯纳并没有给出一般的产权定义,而是根据对产权的社会作用的理解,从如何才能保障这种社会作用有效的目的出发,提出了衡量一定产权是否有效的三个标准,而他对产权定义的理解恰恰通过这三个标准得以体现。

首先,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动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尽管在解释这种权利发生的方式上存在差异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生成的,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和市场竞争运动共同生成的;尽管在概述这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或者是将其概括为人对物的诸种权利,或者将其概括为人对物及非物的诸种权利,或者将其归结为经济权利,或者将其拓展到非经济权利领域;但总的来说,人们不否认它是作为上层建筑而表现的可交易的权利。都强调产权作为规则,其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称,强调使权利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从而承认产权具有将外部性制度性地转化为内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根据的功能。

中国学术界关于产权概念的主要理论分歧可以说,前述西方学者关于产权概念的分歧,在中国学术界均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也可以说,马克思关于所有权广义与狭义,尤其是关于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思想不仅被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所继承,而且在相当大程度上关于产权(以所有权替代产权)概念的分歧源于对马克思所有权内容理解上的分歧。

产权等同于所有权

这是直到目前中国学术界最为流行的观点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的观点作为一种十分流行的普遍观点,包含了各种不同倾向的学者在内。但在关于产权定义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至少在三方面是相同的:第一,他们均区分了所有权与所有制,即把产权作为所有权进而作为属于上层建筑的权利以区别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第二,在方法论上基本是从理解马克思关于所有权的理论入手,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又进一步把所有权本身的权能结构化,指出所有权包括多方面权利,尽管不同学者在具体区分产权(所有权)的各方面权利时划分方法有所不同;第三,他们均区分了广义产权(所有权)和狭义产权(所有权),一般是把所有权体系中的隶属权利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把收益、转让、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作为受“所有”规定的连带权利,或者将“所有”视为静态的所有权(狭义产权),而将所有权(产权)体系中各方面权利的运动、联系和实现视为动态的所有权(产权)。

产权区别于所有权

认为产权区别于所有权,并认为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这在我国是一个新出现不久但却引起人们广泛注意的观点。不同学者对于这一观点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总的倾向是把所有权作为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把产权作为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的但有别于所有权且远比所有权内容广泛的范畴。这种观点比较典型的表述是从逻辑出发,把所有权定义为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把所有权与产权区别开来,认为财产权可分为动态财产权和静态财产权。“产权”则是指,包括终极性财产权即静态所有权和中介性财产权即动态的财产权在内的财产权利。也有的学者直接从我国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实践出发,指出:认识中国的企业产权改革,既不能囿于马克思关于所有权的论述。

在此基础上他们进一步认为:产权是比所有权更为复杂、具体、丰富的概念,不能把产权仅仅理解为或等同于财产主体占有资产的权利;解释我国企业产权关系,决不是只研究所有权,或只研究所有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便能够解决问题的;产权不仅包括所有者对财产的各方面权利关系,而且包含一系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所有者对资产的权利关系,其复杂性在于如何界定各方面的权利,否则,对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就不必存在重新界定产权问题,因为其所有者早就是明确的国家所有。

结语

这种观点把考察的背景置于市场经济历史条件之下,也就是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探讨所有权与产权、经营权的区别及联系,并且,更进一步指出这种区别和联系之所以有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市场经济摆脱了古典形态,成长为现代市场经济形态。这种观点认为:产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所有权的要害在于明确资产的归属,狭义的产权则是所有权在市场交易中采取的运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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