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欠下较多债务,又无现金偿还债务,却将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转移处置。对此,债权人是听天由命,还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案情回顾
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万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某借款40万元,被告于年12月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
直至年4月,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原告*某委托律师前往相关单位查询被告万某名下不动产信息,随即得知被告万某与其第一次婚姻的前妻江某已于年11月将其名下房产转赠于双方婚生女。
原告*某认为被告万某无偿转让其名下的责任财产,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万某对其女儿的赠与部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调查发现被告万某向原告*某借款期间被告万某与江某存在恋爱及婚姻关系,现已离婚,而被告万某与其第一次婚姻的前妻江某年7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写明:双方婚内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并且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尚在赣州市某法院立案审查中尚未审结。
故办案法官联系原告告知其本案必须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原告应先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生效时间在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行为生效之前,才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原告*某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表示理解,随即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并且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德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馨瑶
原标题:《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