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年12月份,因原告丈夫牟某与被告周某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向原告丈夫牟某索要钱财,后原告发现自己丈夫牟某于年2月20日给被告周某通过花呗转款元,用以了断他们的不正当关系。
刘某认为被告周某所收款项是刘某的家庭存款,被告周某通过对刘某丈夫施加压力达到收款目的,被告周某所收款是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诉请:判决由被告周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周某负担。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案外人牟某于年6月6日在民*局登记结婚,现未离婚。被告周某与牟某于年12月份相识,二人开始交往,年2月20日,牟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向被告转账1万元。同时查明,年2月20日,原告的丈夫牟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分期)向被告支付宝转账1万元后,牟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