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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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9 21:25:00

1、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3、在管物业:指物业服务企业按委托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各类房屋。具体按用途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4、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是指物业公司在接管项目以前的房地产开发各个阶段,包括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营销策划、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就参与介入,从物业管理运作和业主使用角度对物业的环境布局、功能规划、楼宇设计、材料选用、设备选型、配套设施、管线布置、房屋租售、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多方面提供有益的建设性意见,以确保物业设计和建造质量,为物业投入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有效的前期介入可以减少接管验收时的返修工作量,为确保业主正常入住奠定基础。

5、前期物业管理: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

6、房屋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7、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8、业主大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

9、管理规约: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行为的合同。

10、物业共用部位: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1、房屋完好率: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12、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13、业主委员会: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14、物业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5、物业服务企业: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16、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7、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8、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19、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20、物业管理纠纷: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府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中所发生的争执。

21、秩序维护员:指受聘于物业或安防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标准)或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维护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协助做好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防范工作。

22、危房率: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设面积×%

23、使用人: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24、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委托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共设备、市*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

25、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26、部分共用部分: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7、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28、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29、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0、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3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3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3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物业投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择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4、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再次聘用。

35、自然解聘——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被续期。

36、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双方或者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

3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房出售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8、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策规定,依照建设部《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所准备销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初的精度公约文本。

39、物业买受人——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40、协议方式——又称谈判方式或者指定方式,是指由招标单位直接选择一家或者几家物业服务企业,与之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41、物业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

42、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或者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房屋等。

43、物业的承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房屋出售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向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的过程。

44、物业管理用房——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45、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46、物业服务成本——指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取得的利润。

47、装饰装修——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48、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实施的侵害了物业管理法规所组控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9、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50、警告——是指行*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

51、罚款——指行*机关对于违反行*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金钱给付义务。

52、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或者开发者,其通过投资开发,取得建设项目的所有权。

5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是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物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资格。

54、挪用——指将专项维修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55、入住:指房屋建筑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房屋业主住进新住宅。

56、智能管理:就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通过智能化设备进行管理,比如保安巡逻可以通过24小时监控,有问题保安到场,设备就更别说了可以通过智能化的进行管理。

57、设备点检:为了维持生产设备的原有性能,通过人的五感(视、听、嗅、味、触)或者舰队那的工具、仪器,按照预先设定的周期和方法,对设备上的规定部位(点)进行有无异常的预防性周密检查的过程,以使设备的隐患和缺陷能够得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处理,这样的设备检查称为点检。

58、物业管理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及物业管理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59、房屋维修与养护: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逐渐破损,使用价值逐渐降低。为了全面或部分地恢复失去的使用功能,防止、减少和控制期损坏程度,延长使用寿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房屋进行日常保养(如定期对外墙进行粉刷等),对破损房屋进行维修与加固,对不同等级的房屋功能进行恢复与改善,从而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更好地为业主的居住、生活和工作服务。

60、物业环境:是指物业管区内的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物业环境是指楼宇、住宅周围的明确征用、占用、租用地域,有的有明显的界限标志围墙。

61、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执法检查履约监督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物业环境维护及综合整治工作的总称。

62、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活动达到规定要求满足住户需求的能力和程度。

63、房屋买卖中的入伙: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用户移交户内管理责任的过程,是业主(用户)首次接收自己的物业,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建设正式启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用户共同管理和相互监督局势已然形成。

64、缴款通知书:物管通知业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应缴纳的款项及金额的文件。

65、治安管理:是各物业管理公司为防盗、防破坏、防流氓活动、防灾害事故而对所管物业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66、招标投标: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条件和要求,邀请必要数量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它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基本环节。

67、物业管理招标: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其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为物业选择管理者时,通过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由多家企业竞投,从中选择最好的企业并与之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

68、物业管理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各项管理服务要求与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企业的实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的活动。

69、标底:是招标人为准备招标的内容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即一种预算价格。

70、招标文件:又称标书,是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提供的为进行招标工作所必需的文件。

71、投标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

72、接管验收:接管验收包括房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自身以及个人对物业接管验收。物业公司的接管验收是指接管开发公司、建设单位或个人托管的新建房屋或者原有房屋等物业的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73、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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