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古代还是当代社会,富豪之家内部最怕的是什么?最怕的是私生子,因为从古至今私生子都是有继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面的非婚生子,就包括了私生子。
其实不仅仅是私生子,一般的养子养女,继子继女,同样具有遗产的继承权,同时还与配偶跟婚生子一般,属于财产继承权的第一序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当一个自然人死亡的时候,如果他有留下遗嘱,那么财产分配肯定是根据遗嘱来进行;但如果他在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财产的分配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也就是说配偶、父母、子女同在第一序列。
当然,在进行法定继承的时候,也有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如果自然人在死亡时有配偶存在,那么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完毕后,再用剩下的独属于自然人的那部分财产进行遗产划分。
第二是并不是所有担了一个子女或者父母名号之人都能够享受遗产,如果是养子女,必须得是登记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方才可以继承遗产,继子女则必须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那么离婚后前妻名下的继子女,有资格分配遗产吗?让我们用具体案例来说话。
案情回顾:胡某跟朱某是半路夫妻,年结婚,结婚时胡某已经有儿子刘某,朱某则有女儿小朱跟大朱。
朱某曾经的妻子鲁某也是二婚,带了个孩子小鲁,一直跟夫妻两一直生活,直到朱某跟鲁某离婚又跟胡某结婚,小鲁已经成年并且成婚,方才独自出去居住。
而胡某的儿子刘某,其实在判决时被判给了其父,只不过刘某不愿跟着父亲生活,因此一直随母亲一起,在胡某跟朱某结婚的时候,刘某就随他们一同生活,直到几年后年满18岁去参*方才离开。
所以对于朱某来说,大朱跟小朱是亲生女儿,刘某跟鲁某都是继子,只不过刘某是现任妻子的孩子,鲁某是前任妻子的孩子。
朱某是个生意人,在与胡某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唐某建造了造产权证号为号、
号房屋(后文用金都酒店代替),占比50%。后来又在开发辰溪县老城商贸小区(后称为风尚国际)投资了万元,占股20%,后胡某宣称唐某在朱某死后追加了元资金,能够获得10%的股权。
朱某本就患有心脏病,年朱某与胡某吵架后,胡某一气之下离开,其余子女知晓了这件事后也没有陪同在侧,最后导致朱某因心脏病发意外去世。
风尚国际跟金都酒店的租金一直被胡某拿在手中,这引起了大朱跟小朱的不满,在大朱跟小朱看来,房产明明是父亲朱某的,可现在房租全都被继母一人拿走,怎么能甘心?因此找上胡某想要分隔遗产,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大朱跟小朱没想到,自己找胡某索要遗产,竟然被胡某反过来告上法庭。大朱、小朱表示,朱某在生前曾多次提及金都酒店将来会让大朱、小朱、刘某这三个孩子平分,虽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口头上已经明确表示了这点。
鲁某则表示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跟朱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具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反而是刘某,其实被判给了胡某前夫抚养,他才是不该继承遗产的那个,并且朱某之死与胡某争吵有关,因此胡某需要承担部分朱某死亡的责任,在遗产分割时需要少分。
案例分析:
胡某作为朱某的配偶,有权享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的相关财产,且朱某之死与胡某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逻辑关系,因此胡某不需要为朱某之死负责,在遗产分配上,理应先分割出属于胡某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刘某、鲁某、大朱、小朱作为朱某的亲生女儿跟继子,同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与胡某一同享有分配剩余遗产的资格。刘某虽然被判给胡某前夫抚养,但实际上刘某自胡某跟朱某结婚以后,就一直与二人一同生活,因此形成了实际上的继父子关系;鲁某虽然是朱某前妻之子,且没有血缘关系,但之前也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继父子关系。
关于朱某的财产,胡某主张的风尚国际20%股权中,有10%的股权已经分给了唐某,法院经查证后明确风尚国际的股权并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朱某的遗产依旧是风尚国际20%的股权,以及金都酒店50%的股权。
胡某作为朱某的配偶,享受到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朱某财产的一半,也就是25%的金都酒店股权以及10%的风尚国际股权;剩余25%的金都酒店股权以及10%的风尚国际股权,则由胡某、大朱、小朱、刘某、鲁某均分,每人享有5%金都酒店的股权以及2%风尚国际的股权。
结语:
从胡某与子女们的遗产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出,鲁某作为朱某离婚后的继子女,享受遗产继承权;刘洋作为与朱某形成了实际上抚养关系的继父子,一样享有遗产继承权,这证明了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