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进行投资、理财、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是其他的收益等等。一些经营投资管理公司的人也有可能会有投资失败的情况,公司因此而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等等。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帮助解决,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网友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解答: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如下:
1.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2.债权人选任。
3.由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解析: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