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责令退还未退还的非吸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还未退还的非吸资金。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退还责任及罚金,也未清偿大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民事债务。为公正高效执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破解执行程序中刑民交叉法律关系认定及资产处置变现等难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开性、透明度、公信力,引入较强专业实力的第三方监管人,最大限度盘活资产,清偿债务,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1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8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江苏省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互联网+拍卖平台战略合作协议)担任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财产联合监管人,根据案件需要组建专业团队进驻,采取项目化管理、全流程控制、全周期做好执行辅助事务服务。现将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一)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崔某某所涉刑事案件审判情况:年6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苏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年至年期间,被告单位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决议或由董事长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或决定,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张某等15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29亿余元,造成余万元不能返还。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崔某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武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亿余元,造成万余元不能返还。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以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单位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某某对非法吸收存款未退还的部分,责令退还非法集资参与人。
(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崔某某所涉执行案件情况:()苏刑初号刑事判决生效后,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刑事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事涉财产执行标的余万元(含万元罚金)。经检索统计,尚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此前立案执行以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以上各类执行案件累计执行标的约1.2亿元。崔某某个人刑事涉财产执行标的余万元(含罚金万元)。上述公司及个人债务数额以执行法院最终确定为准。
(三)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处置资产情况: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在泗阳县众兴街道开发了阳光名邸小区项目。经初查,该公司尚有部分可处置的房产,另有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的部分房产,需要进一步审查甄别是否可以作为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
二、总体要求
入选的律师事务所应与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派专业律师与人员组建专门执行财产联合监管团队,在6个月周期内,完成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民事案件汇集、存在争议的民事合同的审查,形成专业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查封的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销售网签备案尚未办理过户房产进行证据搜集、前期甄别;对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核查;依法对泗阳县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以市场评估为基础配合法院处置,化解债务。
三、申报条件
1.已纳入江苏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8号)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近3年内有参与破产案件的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监管人业务团队,派驻参与本案履职的执业律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不存在从事管理人工作过程中因履职失职而受到法院、破产协会、债权人委员会等利益相关人的重大负面评价。
四、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公告法院提交参选监管人申请书(一式五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
参选监管人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者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负责人、委派参与执行监管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执行监管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至少1人精通建设工程合同方面业务);
4.申报机构拟定的执行监管人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以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5.监管人报酬的报价方案(含初步报价、计费比例和报酬收取方式;报酬比照破产管理人计费标准以不超50%为限;报酬方案单独密封提交,预盖公章);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监管人情形的声明。
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
五、申报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接受。
六、选任办法
1.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选申报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主体直接取消评选资格,并告知相关申报机构;
2.召开评审会,听取申报机构陈述意见。评审会由评审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符合参选条件的申报机构委派1-2人参加,其中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做竞争演示。
召开评审会的具体时间将提前3日通知相关申报机构;
3.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执行监管人,同时指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执行财产联合监管人备选人。
4、确定的监管人应在5日内与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明确各自分工以及权利义务。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原标题:《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公开选任执行财产联合监管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