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基协在网站公布了两个处罚案例,都涉及到基金份额转让。
案例1中,投资者a想要接手b手中的私募股权基金份额,于是A向管理人账户支付了转让款,管理人再把钱转给B,相当于AB双方转让基金份额,管理人做一个中间商,但是没有赚差价。案例2中,投资者C接手D的私募证券基金份额,于是C直接把转让款打到了D的账户上。这次转让是投资者之间直接打钱。
在两个案例中,中基协都认为管理人违规划转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划转资金呢?
中基协给出了答案: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正当路径应该是原投资者资金通过基金账户划转至募集账户,再从募集账户原路返还至投资者的账户。受让资金份额的投资者,资金通过其资金账户划转至募集账户,再从募集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账户,也就是说资金份额转让要原进原出,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其实在现行规则中并没有对基金份额转让的资金划转路径有明确的规定。中基协通过纪律处分书传达出的意图很明显,我们可以理解成是对《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解释说明,本质上还是在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资金的财产安全。
但是有私募小伙伴表示实操中很多时候都不是这么操作的,特别是合伙型基金,投资人直接转账的情况还挺多,而且通过募集户、托管部划款也存在很多的实操难题,如果您也有相似的问题,欢迎大家一起在评论区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