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
(一),有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二),无责任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二,交强险赔偿不分责任比例(但分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只要肇事机动车负一点儿责任(如次要责任)就在有责任限额内赔偿。即使无责任也要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先由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者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仍有不足,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超出交强险保额的按责任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三,没有交强险的,按交了的处理。
如果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该代替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按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脱保责任承担(同“没有交强险”)。
交强险限额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五,强险赔偿“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注意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第三者)”只是相对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间、空间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跳车逃生转化为“第三者”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确定受害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刻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是“车上人员”;在车外是“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即对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判断,不看受害人身份而是看他所处位置确定,如司机当时在车外修车而受伤是“第三者”;再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跳车逃生而受伤,此时处于保险车辆之外,该人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