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裁定终止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就申请人胡某、吴某夫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以下简称“个债清理”)一案落槌。
胡某和吴某夫妇多年来一直经营外贸生意,并投资有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下大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案件达22件,涉及金额万余元。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胡某、吴某夫妇名下的房产与车辆被依法处置,用于偿还执行债务。之后,二人去了外地一家企业从事外贸工作,并担任管理职务。
年10月22日,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龙游法院申请个债清理,并签署诚信承诺书。之后,龙游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
管理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中相关情况,实地前往安徽蒙城、浙江兰溪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对外投资有多家公司,却未如实申报,更有证据指向其还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债务。面对管理人的质询,申请人称,这些公司都是自己多年前就投资的,公司名下并无任何财产,也不具有任何价值。
申请人不仅存在财产申报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在管理人与其沟通过程中,二人配合度低,态度消极,影响了清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近日,龙游法院召开胡某、吴某夫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会议,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接受债权人的质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对管理人的调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随后,由债权人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进行表决,无一债权人对二人投诚信票。
“看了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再审视二人对债务的态度,他们缺乏基本的诚信,看来没必要对他们的债务进行豁免。”债权人张先生在投票后表示。
之后,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法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设计初衷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申请人能够通过制度解绑债务,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让其顺利解脱、从头再来。但也有少数债务人瞄准了该项制度的人性化特点,试图通过该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因此,在个债清理过程中,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显得尤为关键。
由于两位申请人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执行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最终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个债清理程序,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院执行部门也将根据发现的相关线索,依法对其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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