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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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6/25 20:30:00

一、借名登记

借名登记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处分,他方就该财产为出名登记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借用他人名义登记者即为借名人,而出具名义供他人借用者即为出名人。借名登记合同其成立侧重于借名人与出名人间的信任关系,在性质上应与委托合同同视,倘其内容不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应赋予无名合同的法律上效力,并类推适用民法委托的相关规定。

二、借名登记合同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借名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

2、借名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后,而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处分。

3、双方就借名登记有为合致的意思表示。

三、借名登记合同效力

1.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无效。

比如说,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但其嗣后通过消除限购*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此系在法院再审后出现的新事实,已从根本上改变了房屋的权属关系,申请执行人在对出名人的执行程序中主张继续执行已经属于借名人的房屋,缺乏理据,不应支持。

2.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借名登记有效。

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合同有效。

四、借名登记合同终止后,借名人的请求权

借名登记合同终止后,借名人取得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请求出名人更正登记在自己名下。

五、出名人处分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甲说——有权处分说

不动产借名登记买约为借名人与出名人间的价权合同,出名人依其与借名人间借名登记买约的约定,通常固无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的权利,然此仅为出名人与借名人间的内部约定,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其将该不动产处分移情登记予第三人,自属有权处分。

乙说——原则上有权处分,例外于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

借名登记合同乃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者)经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的财产,以他方的名义,登记为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出名人在名义上为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且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係依该名义从形式上认定权利的归属,改出名人就该登记为自己名义的财产为处分,纵其处分违反借名买的的约定,除相对人属于恶意外,尚难认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成立不当得利。

丙说——无权处分说

出名者运反借名登记合同的约定,将登记的财产为物权处分的,对借名者而言,即属无权处分,除相对人为管意的第三人,应受首意受源或信赖登记的保护外,如受让的相对人属于恶意时,应该认定属于无权处分,以兼顾借名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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