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县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的要求运行。严禁以逐利为目的的经营学生食堂,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要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张贴在食堂醒目位置。
第二条自愿选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搭餐,原则上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不得用改变常规作息时间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
第三条审批制。学生食堂必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四条校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应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对关键岗位定期进行轮换。
第五条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缴费陪餐制度,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第六条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制定成本合规、营养数量均衡的食谱,不得随意增减数量。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的饭菜,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食堂不许为学生提供安全放心的饮用开水。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食物中*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还要加强食堂内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城市膳食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参与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卫生,以及学生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学生食堂的合理化建议,督促学校定期公开学生食堂财务收支状况。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十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住址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陪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工作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令其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辞退。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口香糖等。
第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学校对米、面、油、肉、蛋等大宗食品供应,进行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十二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食品查验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每笔货清单、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十四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无皮的入库、出库必须有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帐、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食品原材料使用前应洗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处理。
第十七条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翠芳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第十八条余姚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解除有*物、不洁物。
第十九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g,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二十一条加工好的饭菜等食品要用清洁的专用容器盛装,加盖防尘、防蝇设施。
第二十二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长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归为摆放;在专用清洗拖布池或清洗拖布桶内洗涮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第二十三条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二十四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并存放在专用的消*柜内,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的餐用具。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制定没抽食谱提前公布,制定食谱前应征求膳食管理委员会等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学生食堂收取伙食费应一人一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学生请假一周以上予以退还餐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八条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及食堂炊具等小额添置。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学校在彼岸人员参与食堂工作的,其人员的成本不得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九条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以月计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应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家长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