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五)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与本合伙企业交易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从事相竞争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九)合伙人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
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
同样的责任。
4.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退伙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十)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