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税收*策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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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转让/减持
公司大股东减持如何税收
1、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suo]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na]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xuan]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suo]在地主管税务[wu]机关负责[ze]征收管[guan]理。
2、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上缴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保证金账户后,按照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必须将其60%上缴国库,40%地方财*留存。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dong]限售股减持[chi]奖励于缴纳税收全部入库(一般为交易次月15日之前进行纳税申报及清算[suan])后7个工作日内兑现。应[ying]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原始值[zhi]+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ren]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he]税费。
公司股东减持如何交税?
在减持的过程[cheng]中,不同减持主体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不同税种。
可以发现,股东减持面临高达40%的税负率。为解决股东[dong]高额税负痛点,可将股东迁[qian]址至税收优惠*策[ce]地,*策地根据[ju]所缴税[shui]款[kuan]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以财*奖励的方式奖励至股东,降低税负。*策概要具体如下:
因此,相关纳税人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形[xing],合规、准确地[di]使用税收*策,避[bi]免高额税[shui]负同时防[fang]控税务风险。
年5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kong]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you]的公[gong]司首次[ci]公开发行前发行的[de]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shang]市公司股份,不[bu]适用本规定。
第[di]三条上[shang]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fa]》和有关法[fa]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guan]于股[gu]份转让的限[xian]制性规定。上[shang]市[shi]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jiu]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yan]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gu]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de]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ke]交换债[zhai]换股、股票权[quan]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zhao]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shi]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gui]则,被[pi]证券[xuan]交[jiao]易所公开谴责未[wei]满个月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shi]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an]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zhen]查期间,以及在行*[zheng]处罚决定、刑事判[pan]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个月的。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gu]份[fen],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yi]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da]股东、董[dong]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shi]、价格区间、减持原[yuan]因。减持时间区间[jian]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xian]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nei],大股[gu]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bi]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zai]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ji]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dang]在减[jian]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nei]向证券[xuan]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个[ge]月内通过[guo]证券交易[yi]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fen]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gong]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gu]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gu]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qi]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shi]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fen]、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fang]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shou]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fen]、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bing]计算。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ya]的,该股东[dong]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ri]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证券登[deng]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deng]记要素标准,并[bing]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shang]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feng]险、解[xie]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nei]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xuan]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fang]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qing]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dui]构成[cheng]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shi]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wu]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zhao]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照《证券法[fa]》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处罚。
第十[shi]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设定的比例的,依法予以[yi]查处。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chang]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shi]公司大股东、董[dong]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zheng]监会公告〔〕1号)同时废止。
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的*策法规还包括如下: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减持股票是常见现象,新修订的减持规定对投资者而言,细化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de]预披露制度,为投资者了解企业减持情况提[ti]供方便[pian],切实保护了投资者权益;对[dui]企业而言,新规成为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以及维护股东基本权利的有效手段。
因此,任何一项有关证券市场的[de]制度在完善修订时,均需通盘考虑、平衡兼顾,既维护二[er]级市场稳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