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院系二级管理改革,调动各系、各部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创收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各系、部门创收收入特指学校与特定高等院校签署合作协议,本校学生参加继续教育时取得的收入。(其他形式的创收参照《创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与本办法不冲突。
第三条各系、部门创收活动应符合国家的现行*策、法律法规,维护学院声誉,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四条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系、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继续教育创收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支出,各系、部门不得擅自收取现金。严禁各系、部门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私自收取创收经费,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
第五条创收资金分配比例
创收资金的6%作为上缴学校的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支出。
各系(不包括农林系)管理创收资金的65%,其中办学发展资金(20%)及业务经费(80%),由各系统筹安排支出。
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处(团委)管理创收资金的各按4%作为业务经费统筹安排支出。
行*办、财务处、总务处、招生办、工会、继续教育中心及农林系管理创收资金的各按3%作为业务经费统筹安排支出。
第六条创收资金管理
(一)各系、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及统计。台账内容包括:人数、课时、收费标准、创收资金收支情况等,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定期装订成册,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
(二)收支票据必须合法有效,所有支出凭证手续齐全。凡用创收资金购置的教学仪器、设施设备和办公设备按国家及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执行。
(三)创收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向本系、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学院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创收资金的使用
(一)创收资金使用,遵循“先收后支付”、“谁创收、谁使用”原则。创收资金使用要统筹安排,处理好各系、部门事业发展、职工福利以及资金积累之间的关系。
(二)创收资金的报销,按《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三)各系、部门创收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学校后的余额,为各系、部门可支配创收资金,其中预留20%作为各系、部门发展基金和积累资金,用于教职工业务培训等支出;其余可用于办学成本、办公、差旅、学习和招待等支出,其中招待费不得超过可支配总额的10%。
第八条违规处罚
凡不执行学校收费标准、使用非法票据或不出具票据的,按“乱收费”处理;凡收入不及时上交财务处,隐瞒、截留收入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对查出的“乱收费”和“小金库”全部上交学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纪处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阻挠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丢失、转移和销毁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