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基本案情
蒋某与刘某合作开办企业,因在经营中该企业经营不善出现债务且被诉至法院被判返还金钱债务。该企业因违法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吊销执照的处罚。
该企业已经未正常经营,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某公司申请执行后也未实现债权。此后某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蒋某与刘某为被执行人。
在诉讼程序中,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将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遗憾的是在诉讼中蒋某因病亡故。但诉讼程序还得继续进行下去,法院依职权将蒋某的继承人追加为案件被告。
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因蒋某与刘某作为债务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而引发本诉讼。
本文从蒋某的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焦点展开分析。
原告主张蒋某应当承担责任,但由于蒋某已经死亡,且蒋某在生前有一套房屋,基于继承法律规定,蒋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抗辩称,本案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而蒋某的继承人并非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东的身份,因此不符合追加为股东的身份条件。此外,蒋某的继承人从未继承蒋某的房屋。该房屋还属于被法院查封状态,因此继承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蒋某的继承人无论是否继承蒋某的财产,都属于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对蒋某的遗产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在其保管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既没有增加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又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法院对某公司追究蒋某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诉求予以支持,继承人应当以接受蒋某遗产价值范围为限,在蒋某生前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都必须是建立在继承范围内的清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财产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且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