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近日,财*部制定并印发《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以下七种情形的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行*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办法》要求,中央行*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称,财*部对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部各地监管局可以依据职责和财*部授权对所在地中央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办法》相抵触的,以《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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