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近期陆续发布了森林防火命令和森林防火禁火令,详情如下: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府
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内江市市中区行*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外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极端天气时,区人民*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发布封山令,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人民*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府林草行*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卡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设置“防火码”的检查卡口,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卡口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区人民*府禁火令的,区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处罚权的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仓库、工厂、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根据全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各涉林镇(街道)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涉林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社区)、村(社区)包组(户)、护林员包山,以及“十户联保”责任制。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处罚权的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火场所在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直接拨打内江市市中区森林火警–1。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府
年12月30日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府
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区人民*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内江市东兴区行*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除外)。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森林防火期或非森林防火期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极端天气时,区人民*府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埋、焚烧、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按照《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向区人民*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区人民*府禁火令的,区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处罚权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仓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根据全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包镇(街道)、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以及“十户联保”责任制。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道)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坚持依法行*、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火场所在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直接拨打内江市东兴区森林火警-2。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府
年12月30日
隆昌市人民*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府年森林防火命令》《内江市人民*府年森林防火命令》《隆昌市人民*府年森林防火命令》和《隆昌市人民*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年2月1日至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隆昌市行*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农事活动时烧田、烧草、烧灰积肥;
(四)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点放孔明灯;
(五)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依法办理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严防失火。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街道)人民*府(办事处)或拨打市森林火警(—)。
隆昌市人民*府
年1月4日
资中县人民*府
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区域内,除县城城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新桥镇、罗泉镇、公民镇、鱼溪镇、铁佛镇、双河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森林高火险期不得批准野外生产用火。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处罚权的镇人民*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纪*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县人民*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各镇人民*府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人民*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包镇、镇包村、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六个重点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所有签订县级承诺书的领导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向责任单位下发“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规等部门坚持依法行*、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资中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1月1日
威远县人民*府
关于发布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威远县行*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竹林)及其林缘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
三、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许可并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府报告或直接拨打威远县森林火警电话“”报告。
八、通告自年2月1日起实施。
威远县人民*府
年1月29日
来源:各县(市、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