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但现实生活中,有时又会遇到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况,往往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自认倒霉,认为债随人亡了,那么难道真的就白白损失了吗?今天来说说关于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况,在相关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又能如何处理?
首先来看看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的话,相关是如何规定的:
一、债务人失踪。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为失踪人。如果发现债务人失踪的情况,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二、财产代管人。债务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失踪以后,就会有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了。
三、债务人死亡。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债务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债务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在债务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来要回损失呢:
一、死亡后民事责任。债务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债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尽管可能债务人没有死亡,但是只要宣告其死亡后,就可以依法来实施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财产代管人的责任。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代管人的义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四、遗产管理人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五、继承遗产的责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六、继承遗产的义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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