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各项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这个概念逐步越来越多被提及。
年,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紧接着,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
经过近一年时间,该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意味着东营市将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以东营市为例,自年以来,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当前,东营市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为35%左右,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能情况突出。
在法律层面确实已经“无钱可还”的情形下,允许个人破产就变得有必要。尤其是在当前鼓励创业的环境下,如果市场主体的参与者促进了市场经济发展,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则从法律层面需要承担债务无限清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就是让这些“失败者”很难再度翻身,也极大地降低了他们未来还清债务的可能性,成为了一个“恶性循环”。这势必会让很多人对创业望而却步。
个人破产制度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就东营而言,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实现其经济再生,成为东营市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实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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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结合东营实际,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个人债务清理,是指以个人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
第二条依照本意见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在东营市辖区居住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进行债务清理: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为该企业法人负债提供担保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能的自然人;
(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其他自然人。
上述债务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上述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意见申请债务清理。
第四条适用本意见审理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债务人除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形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
(二)债务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三)债务人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债务人申请清理的债务不属于劳动债务。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书,包括个人债务清理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申请人所有未结债务诉讼案件情况;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近五年财产变动情况;
(六)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
(八)所扶养、抚养及赡养人的基本情况;
(九)诚信承诺书等。
债务人还应提交其过去五年使用其他名字所拥有的资产以及财务和业务交易情况。
第七条诚信承诺书应承诺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承诺书作为履行清理方案当然的附属条件。
第八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请一并清理个人担保债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申请人,必要时可以通知相关债权人参加。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行为的;
(四)有放弃债权、*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
(五)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六)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未履行的。
债务清理期间,人民法院经核查发现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驳回其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受理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
(三)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
(四)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方式;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度假;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完整、真实陈述个人债务清理的原因及经过;
(二)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
(三)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
(四)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六)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七)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八)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开展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及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章管理人
第十五条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入选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或者经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权人会议推选的债权人代表自行组织清理,并履行管理人职责。
因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对该企业法人负有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它职工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扶养人、抚养人、赡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申请之日起前五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六)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清理方案;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九)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调查核实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一)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后,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十二)本意见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人的资格、指定、回避、更换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人报酬参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管理人的报酬和公告等必要费用优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五章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下列财产情况: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