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一、凡损坏、破坏、丢失学校财产公物、损坏、破坏学校设施者均应赔偿或接受罚款。
二、赔偿
1、凡由教职工登记借出财产公物丢失损坏,由借用者赔偿。
2、非借出财产公物丢失损坏者,由该财产公物的直接管理人赔偿;直接管理人如能提出直接责任人,则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3、所有班级、办公室、财产分管处遇有财产公物损坏丢失情况,应及时向总务室报告真实情况。
4、赔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原物赔偿,原价赔偿,原样修复、相类实物赔偿等四种办法。赔偿决定由总务室根据情况做出,报主管领导后实行。
5、凡赔偿者须填写赔偿登记表并签字,在规定日期内,予以赔偿。
三、罚款
1、凡丢失损坏学校财产公物,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者,应当罚款。
2、凡破坏学校财产公物和设施者,应当罚款。
3、凡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马虎造成学校财产公物丢失损坏者,应当罚款。
4、根据具体情况,罚款可分轻罚(原物价格1.5—2倍)中罚(原物价格2—3倍)和重罚(原物价格4—5倍)三种。若属屡教不改,情节更为严重者,可罚原物价格5倍以上。
5、罚款决定由总务室做出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实行。做罚款决定时,应弄清事实,秉公办事,不得偏私。
6、受罚者必须填写罚款登记表,并签字,接受罚款。
7、罚款决定应载入有关考绩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