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上海的“洗房”事件传的沸沸扬扬,我本不感兴趣,也不想和世俗观点对抗,但是鉴于几个关系很好的朋友询问我的观点和我的相当比例客户配置保险会考虑婚姻风险这两个原因,还是要认真做个分析。
我认为女方分走一般财产,合理合情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反而是男方家庭制造噱头,女方大概率是受害者。
一、事情简单经过
有位王阿姨,很早就给儿子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作为婚房。
后来,儿子找了外地的沪漂女孩,婚前看着特别通情达理,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之后,女方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因两居室生小孩没有办法居住要求置换婚房,并且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己方名字。王阿姨为了子女好好生活,就答应了女孩的要求,卖掉婚房,买好了三居室的新房,并且加了女方的名字。但是,女方也一直没有生育的迹象。
几年后,女方要求离婚,财产分走了一大半,“洗房”成功。而王阿姨则以泪洗面,逢人就诉苦。
二、我的简单看法
这根本不是洗房,女生分走财产合理合法。
第一,王阿姨给自己儿子买了两居室作为婚房,婚前财产。
第二、女方婚后要求置换三室,这个在子女的独立婚姻生活中,算正常,谁还没个生活规划呢?
第三、王阿姨卖掉婚房,买了三室,加了女方名字。其实这个时候加不加女方名字无所谓的,因为房子一买一卖,就产生了财产混同,就算不加女方名字,三室也是婚后共同财产。
第四、几年后,女方要求离婚,财产分走了一大半。
注意,这里说的是几年后,大概率女方一开始并不是奔着“洗房”来结婚的。在寿险实务中,如果买了保险两年后自杀,也是可以理赔的,就是因为从人性、伦理和法律上判断,一个人两年前就筹划自己自杀从而买保险骗保的可能性极小,所以选择相信投保人的投保并非为了骗保。
同理,一个风华正茂的女生几年前就奔着“洗房”去结婚生活,可能性极小。且几年持续未怀孕,这个可能性也极小。所以我相信女方并不是“恶意结婚”。
女方分走一大半财产,一大半就很有讲究了,为什么法院判定财产分配不是对半分?大概率男方是过错方吧,为什么过错,诸位脑补。
三、相关法律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立法本意上来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依据是夫妻一方是否因此而付出时间和精力以获得回报。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新婚姻法:这6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1、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婚前首付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继承父母的财产或者收到别人赠与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一方的,这属于夫妻的公共财产;如果明确指明了继承的对象或者赠与的对象是一个人,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3、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
4、*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5、老家的宅基地
6、一方因受到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我的体悟
因为独生子女逐步成为社会主体,老一辈面临的主题从创造财富变为财富保全、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
婚姻风险可能是最大的威胁之一了,毕竟这么高的离婚率,多少人真的有绝对信心?
对于婚姻来说,除了财产,更为致命的是隐性的家庭债务问题,一不小心不仅财富被洗,还会背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并非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个人的财产就有可能需要连带清偿,而且一般情况下,当债权人对负有共同债务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主张权利时,法院都会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所以在婚姻财产保全中,并不是属于个人财产就是安全的,当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如果处理不当,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有可能被清偿债务。而且在法律实践中,有人用虚构债务的方法侵害其配偶的个人财产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切不可掉以轻心。
从金融工具看,能实现婚姻财富管理的只有保险和信托。但这也不是绝对安全的。
婚姻财富管理的核心是追求幸福,规划的意义在于基于爱情,责任等道德保障层面上再增加一层制度的保障。
婚姻财富管理的第一原则是和谐共赢而不是对抗。
如果不能理解钱财只是生活的工具,金融只是管理钱财的工具,而患得患失,试图永久占据钱财,则必为钱财所累,沦落为管理钱财的奴隶。
在上海这个寸土寸金的地方,王阿姨为儿子准备一套两室作为婚房实属不易,自己儿子的婚姻幸福却不可能由一套房子保证,也不能因为自己买了房就可以要求一位女性奉献终身,如果确实心有疑虑,可以提前做好筹划,但是在事情发生后,到处诉苦,我理解却不能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