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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2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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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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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受监护人侵害,监护结束再维权)

法言俗语

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节中我们已经知道,不满8周岁或者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人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在自己权利的行使上存在障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在生活中,法定代理人(如养父母)私自使用未成年人财产、监护人对有精神障碍的人实施虐待的事情并不罕见。此时,被代理人还没有维权的意识,或者虽然具有维权意识,但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向自己要求赔偿的情形,显然不太可能实现。例如,9岁儿童的继父作为儿童的法定代理人,私自使用儿童继承来的钱。此时,继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就侵犯了儿童的财产权,但此时儿童还是孩子,无法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父归还欠款,更不能由继父作为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则可能会产生被代理人即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也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轻易经过的后果,诉讼时效制度就无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根本要义。因此,法律规定,从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依照《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法定代理关系终止包含四种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被代理人已经完全可以自己行使请求权,不需要再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二是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时需要重新确定法定代理人,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自然就可以由新代理人向原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三是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的,需要重新确定代理人,确定后由新代理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被代理人死亡的,由他的继承人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也不存在障碍;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四种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发生后,被代理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消除,其完全可以自己或者通过新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向原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这一特殊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对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以案释法

徐某2出生于年11月19日,系原告陈某、被告徐某之子。年12月1日,陈某、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徐某的A号房产归徐某2所有,徐某2归徐某抚养。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徐某2变更为随陈某共同生活。年1月19日,徐某将A号房产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已办理过户手续。陈某起诉请求徐某赔偿徐某2财产损失万元。后法院以陈某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陈某、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A号房产归徐某2所有。徐某2出生于年11月19日,在徐某出售涉案房屋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徐某将上述房屋出售,侵犯了徐某2的财产权利,而徐某2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请求权,只是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陈某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法独自行使诉权。(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陈某诉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详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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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应当产生于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对法定代

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实际上是对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经过不予计算。如果请求权产生于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适用这一规则自然没有疑问,如果产生于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就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但如果请求权产生于法定代理关系产生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又形成了法定代理关系,这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能适用这一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但肯定也不能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由于在计算过程中又产生了法定代理关系,被代理人的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实际上被代理人处于法定代理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无法独立行使其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的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2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该特殊规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以自己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损害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时,是否应当适用该项特殊起算规则?从法定代理关系的产生来看,其原因是权利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目的是代理、帮助被代理人行使权利。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被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不再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消除了法定代理关系的产生基础。因此,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与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就终止了,其对原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就可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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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特殊起算规则不排斥其他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如分期履行之债的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一样,作为一项特殊起算规则,目的在于给予弱势群体特别的保护。因此,其适用并不排斥一般起算规则及诉讼中止、中断等其他规则的同时适用。

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成人之后再追诉也不晚)

法言俗语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屡见不鲜,正越来越引起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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