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分类梳理
TUhjnbcbe - 2023/8/16 20:05:00
白癜风在线咨询专家 https://wapjbk.39.net/yiyuanfengcai/ys_bjzkbdfyy/
                            

编者按

截至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7批共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为加强案例指导、类案检索,福建高院研究室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及国家赔偿、执行等五大类,分别列出裁判要点、相关案号,以便利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查阅学习。电子版全文已发布在福建法院调研网典型案例栏目,欢迎浏览下载。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化学品,易致人中*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绍越刑初字第号

2.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浦刑初字第号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刑抗字第1号

2.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一中刑终字第号

3.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案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扬刑二终字第号

4.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宿中知刑初字第号

5.指导案例97号:王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1.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2.判断违反行*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内08刑再1号

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鲁刑四终字第2-1号

2.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黑刑三终字第63号

3.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

4.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鲁刑终号

5.指导案例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2.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

()津01刑终号

四、侵犯财产罪

1.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双流刑初字第号

2.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浙刑三终字第号

3.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新刑未初字第29号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温平刑初字第号

2.指导案例号:付宣豪、*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浦刑初字第号

3.指导案例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湘01刑终58号

4.指导案例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陕01刑初号

5.指导案例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场案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

1
查看完整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分类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