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讯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资讯发布会,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下简称《指引》),并通报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这意味着,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正由点到面,积极而稳妥有序地展开。杭州、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均已逐渐开展这项工作。
此前,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截至年9月30日,全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件,其中台州地区件,占比过半,温州地区56件,丽水地区41件,其他地区案件受理量较少。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件,其中台州地区80件,温州、丽水地区均各为33件,绍兴地区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年9月30日,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亿元,共清偿.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地区涉案金额较大,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金额为1.亿元,约占全省总额的50%,清偿金额为.万元,约占全省清偿金额的68.93%。
什么是“类个人破产”?
“类个人破产”,到底与“个人破产”有什么区别呢?
去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会上,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解释说,虽然浙江法院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但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所以这份《指引》并不能算是“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却有着类似功能的探索,具有如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个人破产制度的特征,又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务清偿制度等,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探索和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
1诚信债务人可免予被纳入“老赖”
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开展个人债务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其中一项作用就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脱离债务枷锁、东山再起的出路。
根据《指引》,债务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可以免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免予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债务人也不再需要到处躲债。
这也是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债务人积极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让债务人恢复一定的履行能力,增强其偿还债务的主动性、积极性。
其中,丽水遂昌法院还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的融资来让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恢复履行能力,促使债权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接受债务重整方案而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
案例
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多万元债务
他四处借款还债被认定为诚信债务人
丽水遂昌人蔡某的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债权人纷纷找上蔡某。
蔡某觉得,前妻借钱经商是经过自己同意的,无论如何也得将这些债务还掉,于是四处借款还债,并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还剩下.91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
债权人看蔡某再也没有能力还款,诉至遂昌法院。法院查明,蔡某除工资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用于清偿债务。
年11月25日,蔡某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重整,申报了财产、债务、婚姻等情况,并签署诚信重整承诺书。
经审查,法院未发现蔡某有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决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截至当日,蔡某在遂昌法院共有6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债务总额约.6万元(其中本金.91万元,其余为利息),蔡某在申请个人债务重整之前,已被法院扣留工资收入约16万多元用于清偿债务,尚有多万元债务未归还。
后来,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重整方案,蔡某的同事和侄女这2名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60余万元本息,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蔡某支付剩余本金81万余元的50%即40.5万元。
由于蔡某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自行处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且被法院执行多年,除工资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昌法院将蔡某的情况通报相关金融机构。银行经过对蔡某及其担保人的审核后,同意通过“重整贷”融资30万元给他。蔡某又向亲友融资10万余元,并缴纳到法院执行账户,作为其履行债务的“首付款”。
随后,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蔡某签订诚信协议,并当场宣誓,承诺没有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并诚信履约,否则依法承担罚款、拘留、刑事等法律责任。最终,债权人、债务人、银行、保证人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同意蔡某用自行筹集加银行融资共计40万余元用于清偿债务;4名债权人将债权无偿让予银行。
这之后,遂昌法院解除对蔡某工资收入的扣留,但限制其在信用恢复前的部分行为。
至此,蔡某个人债务重整案办结。而他只要按约归还贷款,并经过协议约定的5年信用限制期,并未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法院将对他的信用修复至其相当于履行完毕状态,并解除行为限制。
2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有可能被免除债务
根据《指引》,诚实而不幸的债权人也有可能被免除债务——对于同意免除债权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条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
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也可以在符合设置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执行。
如果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还可以不设行为考察期。
案例
做木制品生意亏损几十万无法还清贷款
台州老柯成省内首例破产债务“被免”个例
50多岁的柯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16岁就学了木工手艺,从事了几十年的家庭作坊式木制品加工。
但自从年一次木制品生意被骗亏损几十万元后,他向当地3家银行借的48万余元贷款再也无法还清。
年,柯某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实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出行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再从事木制工艺品代加工业务,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年3月29日,债权人银行以柯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台州中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对柯某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进行调查。
经调查,柯某的负债确系因生意亏损造成,没有*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打零工和女儿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名下仅有农村房屋的一半产权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且柯某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建议终结对柯某的执行程序。
台州中院于年4月29日裁定终结柯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他签发行为保全令,保留当前无法处置的农村住房在将来可处置时应清偿债务的要求。
也就是说,法院将不再对柯某进行“追债”,相当于“免除”了他的剩余债务,以终结执行程序替代发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功能。
此案也是我省法院以终结执行代替债务免除的第一次实践。
3恶意逃债的将被终止清理程序
不管是被免予纳入“老赖”,还是被免除剩余债务,都建立于债务人是诚信的这个基础上。
昨天发布会上的几位发言人都再三强调了这一点:《指引》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如果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案例
做羊毛衫生意失败陷入债务困境
未如实申报财产恢复强制执行
年出生的*某,原本从事羊毛衫制作、销售行业,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等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加上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年3月29日,债权人向台州中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经对债权审核,共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约42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根据债权人反映,*某隐瞒了村中分红的情况。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确有其事。
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某未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且还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据此,台州中院最终作出裁定,终结*某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法院认为,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债务人来说,个人债务清理是“照妖镜”,让隐匿财产、偏颇清偿等行为显形,严厉打击躲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作者/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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