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理论,是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写,或者采纳的法学理论。法考理论直接影响为,法律人士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得;其间接影响为,司法实践,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等;其深层次的影响为,立法活动。年辅导用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可能影响未来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远景。
年辅导书对民法理论作出重大修改法考理论的影响
年前,法考理论辅导用书在营利法人中直接认为,只要法人的目的为营利并由出资人收取营利的,皆为营利法人,医院、民办学校等为营利法人。该列举尽管在法考命题中没有出现,但该理论对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医院、民办学校作为营利法人纷纷“亮相”,如,民办学校多数为营利法人等;另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修订,如,《教育法》规定,以财*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就意味着,单纯的社会资本投资教育机构可以营利。
原法考理论认为私人举办的事业(民办)可以营利受到了中间法人理论的影响。如,梁慧星教授编写的《民法总则》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内容之后,列举了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符合公益性要件的中间团体,依特别法而被赋予法人资格的法人,意味着,中间法人既可以设立为营利法人,也可以设立为非营利法人。年法考理论对中间法人进行了重新定义;非公益法人也可以称为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学会、同乡会等,并明确列举教育、医疗为事业单位法人。
私立学校今后能否营利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