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正式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等同于“个人破产”,这是成都法院立足西部、结合市情审慎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尝试。
该《操作指引》旨在释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在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保护“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助力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功能,为营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贡献“蓉破力量”。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要递交哪些材料?申请了可以撤回不?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可以保留?债务清理期间如果有逃废债行为,会有怎样的惩罚?今日,记者带你详细了解。
适用对象
据悉,该指引中的债务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范围
债务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该指引。具体包括:
(一)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三)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排除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该指引
(一)债务人在成都市辖区外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且该案件债权人不愿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
(二)因*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
(五)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
(六)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
(十)债务人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申请材料
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主要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纳税记录、个人征信报告,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债务人所抚(赡、扶)养人的情况;
(三)财产报告;
(四)债权债务清册(包括诉讼、执行、仲裁情形等)及相应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的撤回
法院受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撤回申请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起申请。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所有或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应当每季度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并由管理人通报全体债权人。财产、收入发生重大减损或增加的,债务人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报告。
自由财产
以下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自由财产,可以准予债务人保留:
(一)债务人及其所抚(赡、扶)养家庭成员生活、教育、医疗等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物品及费用;
(二)债务人工作经营所必需的物品;
(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抚恤金、扶助金;
(四)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等具有纪念意义但经济价值不大的动产;
(五)其他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保留的财产。
程序终结
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存在“排除适用”所列情形或其他逃废债行为等,或存在该指引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请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终结程序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裁定终结的,予以公告,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公示与监督
依照指引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法院建立债务人清理名录,并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