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关系上,我国以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原则。既然有原则,就有例外,所以,一些财产,即使是婚后所得,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一般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工资,还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一切的合法财产。
这种情形很直观,也很容易理解,符合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心理预期。夫妻结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始终是他或她个人所有的,除非一方赠与给另一方,变更为双方共有。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曾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夫妻关系时间的延续,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该条司法解释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矛盾,已经被废止!只要大家记住,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就行了。
二、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作为个人财产,主要考虑相关款项是以受害人肉体上的痛苦为代价,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规定该类费用属于个人财产,更加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更能够保护这些身体受到伤害的人们。
实际上,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仅仅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还有一些费用,如:伤残津贴、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假肢安装费以及受其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总之,只要是因为身体受伤而获得的赔偿费用,都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般来说,继承或赠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倘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夫妻一方,则另一方就不享有对该财产的共有权利。
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论立遗嘱人还是赠与人,毕竟财产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想将财产赠与给谁,完全凭自己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因此,只要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将财产只赠与给夫妻一方,另一方就对相关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利,该财产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类物品,比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与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规定这类物品属于夫妻一人所有,符合常人的心理预期,也为夫妻关系终结时,人民法院公正裁判,提供了法律指引。试想,倘若夫妻二人诉讼离婚,法院如何就一方的个人衣物进行分割?实在荒谬!
当然,这类物品应当限于与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价值不大。如昂贵的手表以及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物品,不能一概认定为个人所有,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凡是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就属于个人财产,大家知道这个就够了。
五、*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实际前面第二点已经明确,凡是涉及身体受到伤害的费用,都属于个人财产,*人身体受伤,同样适用。
不过,国家用专门的法律条文,对*人财产的归属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人群体的重视。当然,对*人群体的重视,不仅仅体现在这一条规定上,《婚姻法》其他规定甚至包括《刑法》等,都有所体现。这里不做赘述,有兴趣的,可以查查。
六、夫妻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依约定
前面五点,都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所作的具体规定。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
倘若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这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例特殊情况,前面五种情况可归为一类,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归为另一类,即为协议约定。
总结一下,婚后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所有,但是也有例外,大致有以上六小类两大类。
当然,婚后财产的归属,特别是目前房屋权属问题,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但本文未作提及。笔者对所谓的热门不太感冒,热门即流行,流行只是一阵风,风刮过去就不在了,难以长久,所以还是顺其自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