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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7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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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资源流转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规定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或限定了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签订,无须进行修改和重新协商。然而,现实中的契约多是不完全的,这将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在我国当前的独立学院转设中,契约不完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的有限理性选择引发的风险

在独立学院成立之初,为了维护投资方和母体高校双方切身利益而借助契约做出一种约定,以减少在长期的合作办学中出现的行为风险。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既不能在事前把所有与独立学院相关的内容全部写入契约条款之中,也不能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做出预判,“更无法在*策中为各种或然事件的发生提前确定相应的对策并计算出契约事后的最佳效用”相反,可能因为人的疏忽大意未对相关事宜权责进行明确,导致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纠纷。

然而,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的四级共计余项案由,“合作办学协议纠纷”隶属于第四级第九十项“保证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民事争议范畴。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民办教育制度框架,教育部门对“合作办学协议纠纷”是没有管辖权的。一旦母体高校与举办者因转设利益纷争无法达成共识,只能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然而,尽管公力救济具有专门性、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但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却成为公力救济之“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公力救济诉讼时间过长,不利于当前我国独立学院“能转尽转、能转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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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信息不对称滋生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引发的风险

尽管独立学院成立初期办学主体很复杂,但产权还是比较明晰的。一般来说,母体高校拥有全部无形资产产权,投资方占有全部有形资产产权。随着我国独立学院办学规模和资产总值的不断扩大,积累的资产有几千万元增至数亿元。

然而,从教育部年拟同意本科高等学校名单来看,已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60多所独立学院都在办学章程中注明了非营利性性质,但这仅仅是选择,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高校修订章程,只需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即可。在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形式化、董事长“一言堂”的背景下,如果一些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投资举办者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利用制度变迁的时滞和事后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修订章程再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势必带来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是无形资产作价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但是,从具体办学实践来看,大多数独立学院创办之初签订的契约中只规定举办高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没有将与办学有关的无形资产计入独立学院的总投入中,没有进行成本核算,也未明确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再加之没有科学的计量方法,一些母体高校与投资方在对无形资产划分的认识和利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导致合作结束时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走上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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