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属地兼属人原则(何地何人)
(一)纳税人概述:(缴税人或代人缴税):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按照税种确定的。
(二)扣缴义务人:
是指法律、行*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1、对其不作为的惩罚:
2、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范围: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为课税客体。
区别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
三、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它是指课税的尺度。即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比例税率
(二)定额税率
(三)累进税率
四、纳税环节
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
广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它是商品流转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五、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
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税收优惠
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2)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3)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八、减免税
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按照税税收减免方式来分,可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三种基本形式。
九、税目: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具体的征收范围,代表了征税广度,是税种课征制度组成的一个要素。
例如,我国新税制中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消费品共设计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4个征税项目。
十、计税依据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两种类型:
(1)从价计征,即以课税收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为从价税。
(2)从量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数量、重量、面积等)计算,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量税。
(一)违章行为
1.违反税收管理程序的行为---未纳税登记、不记账等。
2.妨害税款征收的行为:
(1)欠税--超纳税期限不按时缴纳;
(2)偷税--伪造、变造、隐匿、销账证,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那税款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罪的,按刑事处罚。
(3)抗税---以暴力等抗拒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4)逃税----转移或者隐逸财产致使无法追缴欠缴的行为。
(5)骗税---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二)违章处罚
1、经济处罚:
(1)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除限期补缴税款外,还应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少缴税款的数额,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登记、提供有关资料,少缴税款的,都可以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
对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上述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